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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沈阳市财政局等部门沈阳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 2008-05-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8]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4部门联合制定的《沈阳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沈阳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乡镇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强化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维护农村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在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的责任不变。乡镇政府要在县(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财政管理工作。
  (二)坚持从改革全局出发、积极推进的原则。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县(市)要按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改革在各县(市)乡镇全面推进。
  (三)坚持节约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各县(市)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确定县(市)及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要在规范收支管理程序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网络提高工作效率,为乡镇政府及各部门提供优质、规范、廉洁、高效的服务。
  三、实施范围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各县(市)所辖乡镇。对其他地区涉农乡镇(街道),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管理。
  四、改革内容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各乡镇“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
  (一)预算共编。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乡镇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已批准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县(市)财政部门对乡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应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审批执行。各乡镇财政还要按照乡镇政府年度收支预算,编制部门(综合)预算。
  (二)账户统设。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后,各乡镇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各乡镇财政收支。同时,设置乡镇财政国库,办理预算内资金收支业务;设置乡镇预算外资金账户,办理预算外收支业务;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结算专户”、“工资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其他财政专户一律撤销。
  (三)集中收付。乡镇财政收入由乡镇政府按年初预算组织征收和缴库,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入库后,要全部上划县(市)国库。预算外收入入库后,要定期全额缴入县(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乡镇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或按支出进度向县(市)财政部门提出支出计划和申请。县财政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严格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支出,将预算内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预算外资金拨付到乡镇预算外资金账户,并按规定程序支出。县乡总预算会计核算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总预算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8〕35号)要求执行。
  (四)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县(市)政府采购机构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县(市)财政部门统一建账管理,乡镇现用现领,票款同行。
  (六)县乡联网。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后,乡镇财政要与县(市)财政联网,对各项财政支出均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查询。
  五、实施步骤
  (一)筹划部署阶段(2008年4月-5月)。一是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是具体改革工作由县(市)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由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的工作班子,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指导;三是由各县(市)召开各乡镇长及乡镇财政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部署安排。
  (二)清理、清查阶段(2008年5月)。一是由县(市)财政和人事部门负责清理乡镇财政供养人口情况。对在编人员经人事部门认定后,由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供养人员数据库;二是由县(市)、乡镇财政部门负责清理乡镇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对到期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经县(市)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统一销毁。对9月末之前未使用的有效空白票据,重新办理领用手续;三是由县(市)、乡镇财政部门负责清理乡镇银行账户,除按规定可设置的账户外,其他账户在9月末之前一律撤销,并按资金性质做好资金划转和账务处理;四是由县(市)、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对乡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登记,并报县(市)政府备案;五是由县(市)、乡镇财政部门负责清理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资产,并与固定资产账核对,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要按照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准备运行阶段(2008年6月-9月)。一是做好网络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二是做好核算软件的安装培训工作;三是做好账务移交、账套设置、账目初始化、撤销银行账户、新建银行账户等工作;四是制定《乡镇财政会计业务操作流程》、《乡镇财政支出审批程序》等管理制度。五是进行网上审批业务模拟运行,条件成熟的可提前正式运行。
  (四)启动和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12月)。一是2008年10月1日,全市各乡镇正式启用县乡网络,按新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核算;二是由县(市)工作小组对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进行验收;三是由市财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四是接受省财政厅检查组检查验收。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改革工作宣传和指导。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是适应农村综合改革的新形势、新变化,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农村的税费改革成果,统筹城乡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县(市)要深刻理解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统一认识,为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认真履行乡镇财政管理职责。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由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后,还要履行好如下职责:指导乡镇财政年度收支预算编制;实时监督乡镇预算执行情况;审核乡镇政府预算拟调整方案等。
  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后,乡镇财政管理职能不变,乡镇财政要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继续做好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乡镇金库管理等工作;做好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培训工作;做好本级政府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和处置工作;做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核拨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乡镇税源、乡镇政府财力资源、乡镇政府债权债务监管以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保证乡镇财政管理干部配备。各县(市)要建立乡镇财政干部任职资格制度,进一步提高乡镇干部的专业化水平。各乡镇要根据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需要,设置预算会计、稽核和出纳岗位,按省《指导意见》要求配备乡镇财政干部,为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供组织保障。乡镇财政干部的人员编制由各县(市)调剂解决。
  (四)强化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财务管理规定、财政资金流程、支出业务审批流程、乡镇财政预算会计和出纳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规程、县乡网络和计算机管理操作规程等,提高办事效率,为乡镇提供优质、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
  (五)做好“五清理”工作。“五清理”工作是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的基础和重要前提,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不能“走过场”,也不能“留死角”。清理工作要采取科学、简便、稳妥方式,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政策,不能影响乡镇机构改革成果,也不能淡化乡镇政府承担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要严肃财经纪律,对不按规定组织“五清理”工作、擅自保留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私自留存收费票据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抓好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培训。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业务性强,要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市)必须做好培训工作。要通过培训,把阶段性工作要求落实下去。尤其要做好应用软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业务流程培训和核算管理培训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编委办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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