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培[2008]97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建全建强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培训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事业的全面发展,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是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只有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才能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事业的全面发展,才能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培训任务十分繁重。但是,各地安全培训机构发展仍然不平衡,到目前为止,全省还有52个县(市、区)没有成立安全培训机构(详见附表),这与迫切的安全生产培训任务不相适应,与安全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不相适应,已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监督,各有关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性。
二、建全建强全省安全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建全建强全省安全培训机构,根据《细则》关于安全培训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归口管理、优胜劣汰”的要求,我局针对各市、县(市、区)目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和2004年前审批的无资质等级的培训机构有效期逐步到期、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逐渐增大、现有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任务繁重的实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分布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杭州市、宁波市各增加2家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其他9个市各增加1家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根据辖区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际,合理布局,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条件,成熟1家,申报1家。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积极创新培训理念,对安全监管系统自身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充分利用当地职业技校等社会资源和有安全培训条件的中介机构办学。全省各县(市、区)应当于2008年12月底前全部申报建立安全培训机构。
三、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省安全监管局将按照《细则》规定对各级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年审,对超资质范围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不按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内容组织教学的安全培训机构,将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对无资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督查,指导、监督安全培训机构依法以规开展培训活动。通过日常督查,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训质量。 附件:尚未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县(市、区)名单(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