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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 2008-05-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穗教发[2008]26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保障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依据《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5]62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科研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保障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依据《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5]62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支持机构接受广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教育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涉及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网络系统及其配套环境、多媒体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各类应用软件系统、教育信息资源等新建(开发)、升级、改建、扩建等项目。
  第四条 凡由广州市财政投资建设的教育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其中总投资金额小于2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项目为中型项目,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为大型项目,大于等于5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
  第五条 广州市教育局的各相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做好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方案的业务审核、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监督管理、项目初验等。
  第六条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育支持机构,负责在本地区、本单位内贯彻实施广州市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工作流程,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广州市教育局编制、发布广州市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每年根据广州市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制订和发布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或指南。
  (二)由具有承担项目建设条件的单位,根据广州市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申报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 凡申报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应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指南》(穗信息化字[2005]64号),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填写相关立项表格,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有关申报资料报送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
  对于建设投资大于100万元的申报单位,在进行项目方案设计时,可根据市信息办关于《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设计咨询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设计咨询单位进行项目方案的设计,设计咨询费列入项目预算。
  第九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市教育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业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科研处汇总,市教育局委托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对项目建设方案和相关立项表格进行初审。
  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在接收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立项的初审意见,报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汇总。
  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应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初审管理办法,报广州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经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初审立项的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由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在市教育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以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将项目建设方案和相关立项表格送专家评审,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评审专家对评审项目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立项、建议预算金额等。
  第十一条 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和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提出的立项初审意见后,对所有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立项方案,组织立项方案论证会,并请广州市信息办和市纪检部门(重大项目)、广州市教育局有关业务处室和财基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室)(所有项目)参与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对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的方案,各申报单位应在接收修改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提交方案修改稿,由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根据修改意见进行审核,或由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对修改后的项目组织第二次方案论证。
  第十三条 对由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申报的项目,按照回避原则,由广州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对审核通过的方案,由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汇总成年度拟建设的教育信息化项目任务表及各项目概算,报广州市教育局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经广州市教育局办公会议审定的拟建教育信息化项目,由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将其建设方案报广州市信息办进行项目计划审核。
  第十六条 对广州市信息办审核同意纳入计划的项目,由广州市教育局财基处会科研处统筹协调,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并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预算。
  第十七条 广州市教育局在接到广州市信息办关于同意开展信息化项目设计通知书后,将已纳入计划的项目建设方案送广州市信息办进行项目方案审核。对广州市信息办审核批准的项目,由广州市教育局发布项目正式立项通知。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对正式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广州市教育局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要按照“规划指导、政事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避免管理上的交叉、干扰与无序。
  第二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广州市信息办的项目建设方案审核意见和广州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州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的有关手续,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广州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室、审计室)、财基处、科研处等部门要对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批确定的项目建设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技术标准、建设经费预算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监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安全等原则,并重视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对照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自检。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7]6号)及《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穗信息化字[2007]42号),实施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的建设方案及广州市信息办审核意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竣工文档及自检意见、项目工程结算等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对一般项目和中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并请市教育局相关业务处室参与验收后,报市教育局科研处汇总。市教育局委托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组织最终验收,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将最终验收意见报广州市教育局备案;由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承担的一般项目和中型项目,由广州市教育局组织最终验收。广州市教育局汇总所有一般项目和中型项目的最终验收意见后报广州市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由广州市教育局组织初验工作。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初验通过后,由广州市教育局向广州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接受广州市信息办组织的最终验收。
第五章 项目的绩效评价与督导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教育局在收到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结果报告后,委托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与广州市教育装备中心联合对项目建设的绩效进行初步评价,并提出书面的初步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由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广州市教育装备中心承担的项目,由广州市教育局委托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价,提出书面的初步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 广州市教育局汇总各项目的初步评价意见,联合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信息办等部门,召开广州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意见审核会,对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审核,对重大项目采用抽检的办法进行现场检查评价,并形成审核意见,报广州市教育局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审核绩效评价为优的项目,由广州市教育局给予通报表彰;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下两个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实施的督导评估制度。由广州市教育局督导室负责组织对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与应用的规范化工作进行督导与检查,保证制度和政策的落实,工作目标的实现,把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规范化管理纳入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内容。同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与检查,协助广州市教育局开展调查、分析教育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各种装备、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模式、制度规范和其它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三十五条 项目成果归广州市教育局及对应项目承建单位双方共同享有,按照申报方案设计的用途使用。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与政策进行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随意调整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列入广州市各类教育信息化计划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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