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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3 生效日期: 2008-05-13
发布部门: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濮政办[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
  《濮阳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濮阳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进一步打击和有效 遏制传销活动在我市的蔓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 目标,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属地 管理、分级负责”和“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挽救失足 人员、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集中时间和人力、物力,统一行 动,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严惩为传销提供便利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彻底摧毁在我市活动的传销网络,坚决遏制传 销活动的萌发和蔓延。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执法。要严格执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 444 号)、《治安处罚法》(主席令第38 号)和执法办案程序规定, 坚决防止和纠正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刑的现象, 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突出对“拉人头”式传销 行为的打击和对重大案件的处理,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惩传销头 目,从根本上瓦解传销网络。严格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对 为传销提供住宿条件和经营、培训活动场所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二)打击重点。一是重点打击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 取入门费等方式进行的传销行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 所、货源或仓储服务、人员住宿等条件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二是重点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 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 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行 为。三是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 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四是重点惩处传销 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利用传销集资诈骗,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 子。五是重点检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集中区域等传 销活动高发区域,重点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加大对违法租赁房屋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重点区域。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区域是华龙区、 高新区。华龙区和高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其他县也要继续坚持露头就打,建立防范和预警体系,严防传销 渗入扩散。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 月31 日)
  各县(区)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加 大宣传力度,广泛张贴、散发宣传资料,利用电视、电台、报纸 等多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以县(区)为 单位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本辖区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
  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按照本方案和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具体行动 措施,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排查案件线索,深挖传销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为下一阶段实施精确打击奠定基础。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8 年6 月1 日至12 月10 日)
  根据排查掌握的线索,各县(区)特别是传销活动相对集中 的华龙区、高新区要集中组织清查整治行动,形成打击传销专项 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良好舆论环境,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 干分子,及时解救、教育、遣返受骗参与人员。充分发挥居民(村 民)委员会作用,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8 年12 月11 日至12 月31 日)
  总结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探 索建立以居民(村民)委员会、工商所、派出所为基础的联合监 控网络和由政府牵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为主,其他 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属地管理、案件督导、部门 协作、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励惩处等工作制度,完善“打、 防、控”体系,防止传销活动死灰复燃。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打击传销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组织领导打击传销专项 行动。由主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工商 局、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同志任召集人,市直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部署和 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制定处置传销突发 事件预案,通报打击传销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协调部门分 工,解决打击传销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处理现场和善 后等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本县(区) 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二)认真部署,明确责任。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又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实现综合治理。具体分工如 下:
  1.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负责对本辖区内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根据需要,建立查处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3)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组 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建立领导责任制和乡(镇、办)、村(居)分级负责制, 建立健全县(区)、乡(镇、办)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 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5)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日常工作。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负责查处以下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 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 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 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 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 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 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 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公安部门
  (1)负责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 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2)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
  (3)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暂住证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对利 用出租房屋聚众搞传销活动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对为传销活 动提供住宿、经营场所的依法予以严惩。
  4.检察院和法院
  对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要及时依法受理、起诉和判决,严 惩违法犯罪分子。
  5.人民银行
  在资金结算等方面,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对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 的,要依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 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和查处。
  6.教育部门
  (1)负责教育教师和大中专在校学生不参与传销活动,开展 创建“无传销校园”活动,认真分析研究高校学生参与传销活动 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严密防范传销活动向中小学生蔓延。
  (2)对于高校学生参与的传销活动,要积极配合公安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7.商务部门
  严格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 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 企业和外商投资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密切注意各直 销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动向,及早予以规范。
  8.民政部门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接待、疏散、遣送 传销人员等善后工作。
  9.广电宣传部门
  负责宣传国家、省、市打击传销工作相关政策,及时报道工 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中的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
  10.通信管理部门
  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 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
  11.监察、整规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等单位要依据各 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打击传销工作。
  12.乡(镇、办)、村(居)基层组织
  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宣传教育和对房屋租赁、流动 人口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的管理工作,重点监控传销经营、培 训场所,发现问题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对提供场所给传 销人员的业主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教育、批评。
  (三)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禁 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布打 击传销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以张贴和发放宣传单(册)、组 织被解救人员现身说法、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深刻揭露传销的 欺诈本质和危害性,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 重点群体防范和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四)注重调研,及时反馈。各县(区)政府以及各有关部 门要深入打击传销工作第一线,进行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了解 和掌握传销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和制定打击传销的 新方法、新措施。对传销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要及 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区)政府要在2008 年 12 月 20 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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