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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广应用水煤浆技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 2008-05-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厦环法[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水煤浆是一种新型的煤基燃料,可用于锅炉代油、代气燃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洁净煤技术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将水煤浆列为十四项洁净煤技术之一;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列入鼓励类目录,在产业政策上予以支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厦门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结合厦门的实际,现就推广应用水煤浆技术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水煤浆的技术要求:
  1.水煤浆技术指标:浓度大于64.1%;粘度小于1200mPas(在浆体温度20℃,剪切率100S-1时);发热量大于18.51MJ/kg;灰分小于7%;原料煤硫分平均含量应低于0.7%;产品水煤浆的硫分小于0.45%;挥发分大于25%。
  2.水煤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循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的原则,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生产技术,具备年产10万吨以上的水煤浆生产能力,生产符合国家Ⅱ级标准以上(含Ⅱ级)的水煤浆。
  3.水煤浆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原煤和水煤浆指标符合要求,并将每批次的原煤和水煤浆硫分、灰分、热值等指标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确保提供质量优良、性能稳定的水煤浆产品。
  二、推广应用水煤浆的管理要求
  1.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批准新建的燃煤锅炉,鼓励采用水煤浆锅炉。
  2.在用燃煤锅炉应根据厦门市排污总量减排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或更新换代,逐步采用使用水煤浆或其他清洁能源的锅炉。
  3.位于烟尘控制区等特殊区域以外的在用燃油锅炉,在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调剂措施(本区域自行平衡)、保证排污总量符合该区域削减要求的前提下,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后可以改造为水煤浆锅炉。
  4.为规范管理,保护我市大气环境,未经环评审批,锅炉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改变燃料种类、燃烧方式、自行生产炉前浆等。
  5.采用水煤浆锅炉,必须配套建设高效的除尘设施和脱硫设施,并落实灰渣的密闭式收集和处理,确保二氧化硫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符合所在区域排污总量的削减要求和环评审批要求。根据我市污染减排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我市对水煤浆锅炉烟气中SO2和烟尘从严要求:烟尘≤50mg/Nm3;二氧化硫≤150 mg/Nm3。
  6.水煤浆锅炉建成后,应依法报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为防止任何降低服务标准和配置等恶性市场竞争,厦门市推广应用水煤浆锅炉的要求为:
  1.进入我市的水煤浆锅炉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必须具备乙级以上锅炉生产资质。
  2.在国内外已拥有总量200蒸吨以上水煤浆锅炉实用业绩。
  3.在厦门设立售后服务机构。
  4.水煤浆锅炉须通过热工测试,并获得国家有关行业先进技术认证。
  四、科学合理地燃用水煤浆可以有效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有利于我市的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对使用水煤浆及水煤浆锅炉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单位,我局将优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者,我局将依法征收排污费。
  五、可使用水煤浆的工业炉窑,参照本通知执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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