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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 2008-05-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锡劳社险[2008]16号
各市(县)和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按锡政发(2008)103号文规定在2008年底前由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原农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保”)的人员,可选择按补齐城保差额、折算缴费年限或封存农保帐户的办法转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补差办法按我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关系转接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险(2002)6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接办法的通知》(锡劳社险(2007)9号)以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折算办法为:将原农保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保,自衔接之日起,按锡劳社险(2007)9号文规定的城保缴费标准向前折算成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早于本人参加原农保时间的,超出部分的原农保帐户积累额不再折算,由农保机构退还本人。封存办法为:原农保帐户积累额由农保机构封存并继续计息,到达退休年龄时,将原农保帐户积累额并入城保个人帐户,按城保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或者由农保机构在原农保人员转入城保后,将原农保帐户积累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原农保停止办理基金征缴业务后,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参保缴费人员,保留原农保关系,个人帐户予以封存,并不间断记息,至其参加城保后,按规定转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或到达原农保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原规定领取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也可提前将原农保帐户积累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按锡政发(2008)103号文规定,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从2007年9月1日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转入之月起建立,建帐前的职工工作年限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九条的规定推算储存额,并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
  四、锡政发(2008)103号文第二条所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是指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3)第31号)规定的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的情形,以及按照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件。
  市和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以上补缴情形和条件时,应查证用人单位与职工建有合法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证据,或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确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调解和裁决文书以及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文书执行。超过退休年龄但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诉讼时效期间申请补缴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调解和裁决文书以及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文书办理补缴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额按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乘以历年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加上按锡政发(2008)103号文规定计算的利息确定,按规定应收滞纳金的须加收滞纳金。补缴后,个人账户及推算储存额视同正常缴费予以记帐和计息,缴费工资指数按省规定计算。
  五、本文下发前按市政府锡政发(2001)170号文规定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和一次性接续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仍按规定的下限记载,再就业或灵活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下限的基础上合并计算缴费工资。
  六、在统筹区调整及人员流动等过程中出现两份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规范。各份同为参保状态的,可退回终止份额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将终止份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历年缴费工资合并计入留存份额内,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合并后的缴费工资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高于上限的,将高出部分乘以对应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金额退回本人。兼有参保、退休(或退职)状态的,可选择保留参保关系,停发退休(或退职)待遇,停发份额的个人账户余额计入保留的个人账户或将个人缴费部分余额退回本人;也可选择保留退休(或退职),退回参保份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各份同为退休(或退职)状态的,保留一份,停发其他待遇,停发份额有个人缴费部分余额的,将之退回本人。
  七、锡政发(2008)103号文第五条所称“缴费年限计算到1995年底前”的计算办法为:1996年后首次参保的人员、由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人员,以其退休时间为时点,按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累计数往前推算,推算到达的时间早于1995年底前的,即为缴费年限计算到1995年底前。实施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以征地的时间为时点,按此前折算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务农折算年限,下同)的累计数往前推算,推算到达的时间早于1995年底前的,或者1995年底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即为缴费年限计算到1995年底前。
  上述人员缴费年限无法计算到1995年底前的,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按我市原规定推算的储存额作为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实施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符合缴费年限计算到1995年底前的,1995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按征地适用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记帐比例、再乘以1995年底前的折算缴费年限(其中务农折算年限按同期务农年限占征地前全部务农年限的比例,乘以全部务农折算年限确定)、加上按推算储存额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按1996年1月1日后的折算缴费年限推算的储存额,按征地适用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记帐比例、再乘以1996年1月1日后的折算缴费年限(其中务农折算年限按同期务农年限占征地前全部务农年限的比例,乘以全部务农折算年限确定)、加上按个人帐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007年6月底前按推算储存额利率计息)确定。
  八、为平稳过渡,在新老计发办法5年过渡期内,退休(或退职)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合并计发。
  九、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原郊区养老统筹关系)的失业人员在省政府第36号令实施前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原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但根据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并凭有关材料,从2007年9月起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按新办法计发待遇;符合原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但未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从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按原规定计发待遇。
  十、符合规定延长缴费的人员,从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延长缴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可按省规定的办法延长缴费;在2008年6月30日前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即可办理退休,否则应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退休。延长缴费人员缴费满规定年限后,以本文下发后本人提出退休申请的当月为退休时间。
  十一、女性参保人员中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1986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且此前工作年限可计算为缴费年限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确定退休年龄。鉴于我省户籍制度已改革,本省户籍女性参保人员参照非农户籍确定退休年龄。
  十二、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退休(或退职)的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人员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原规定计发的数额”,不超过原郊区老办法计发水平的210%。
  十三、对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实行工作岗位按期申报制度。工作岗位分为干部、管理(或技术)、工人三类。干部是指原国家干部(包括以工代干经人事部门批准转干的人员),在本文下发后办理“退干”等相应手续的,仍应按55周岁退休。管理(或技术)岗位是指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以及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确定的列入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的岗位。
  本文下发后,各用人单位应按以上规定确定其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含岗位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报市、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报备的,按其中层、分厂、车间及其以上设置的岗位和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确定为管理或技术岗位。从2009年起,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份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的岗位信息。
  市、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女职工岗位申报核查制度。对因申报不实影响参保人员养老保障权益及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2007年12月底前未申报特殊工种的原国有、国有控股和区(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按国有、国有控股和区(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经济类型经营期间设立的特殊工种及职工在此期间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仍可申报列为特殊工种和计算特殊工种年限。
  全市凡设有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特殊工种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参加特殊工种目录年审和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年审。特殊工种目录年审办法按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和审批工作的通知》(锡劳社险(2006)36号)规定执行,其中,原锡山区、惠山区参保企业直接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区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年审办法按我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部分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锡劳社险(2005)38号)附件二“特殊工种年限年度审核办法”执行,江阴市、宜兴市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以上办法组织实施。
  十五、从本文下发之月起,市区街道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参保缴费,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省政府第36号令的规定计发待遇。此前到达退休年龄,已按我市原规定享受生活费的,仍按原标准发给,并从2008年起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
  十六、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原发残疾程度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能相应办理病退手续;在参保后新发生的残疾或原残疾程度加重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十七、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负责申办退休手续;其他参保人员退休时,由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街道(或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负责申办退休手续,其中在本统筹区无暂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由本人申办退休手续。
  十八、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退职)的人员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增发养老金(或生活费)且列入200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增发养老金(或生活费)数额的10%补发200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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