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0 生效日期: 2008-05-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2008]2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切实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全部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十一五”期末,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十一五”期间,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三是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四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是省级财政补贴;六是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按租赁补贴进度拨付至市房管局零余额帐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款项后,该房产性质视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
  (四)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确实需要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回购。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五)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登记。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需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六)加强单位集资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建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集资建房”及“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其上市交易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所有财政预算单位、国有企业一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住房消费能力。
  (二)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
  (三)放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允许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支出。
  四、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8年6月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设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落实工作责任。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