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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市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9 生效日期: 2008-05-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32号)文件精神,现将做好北京市2008年税收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此项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局要提高认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调查范围的确定
  2008年税收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调查企业为上一年度实际调查的重点企业,抽样调查企业为2008年财政部下发名单中的企业。市局已于前期将调查名单通过二期下发各局,各局应将名单中的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同时确保所被调查企业满足如下要求:
  (一)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
  (二)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30%以上;
  (三)城八区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户,其他区县不少于10户;
  (四)主要的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先征后退)的企业,各局应结合本局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企业情况,按照税收调查表信息表中营业税优惠政策所列条目分别选取1-3户;
  (五)2007年度新开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城八区调查的企业不少于30户,其他区县不少于10户;
  (六)在本地注册登记的由地税机关监管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七)属于保险行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010、7020、7030)的所有企业。
  市局下发名单中的企业若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各局应自行按照上述要求标准增补调查户数。
  三、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各局应根据本局调查户数和本局工作安排,制定详细的税收调查工作计划,为基层税务所和被调查企业多留时间,各局应于5月底完成本局调查数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市局拟定于6月上旬组织进行全市的调查数据汇审工作,具体时间市局另行通知。
  四、提高数据质量
  2008年税收调查表中包括信息表指标24项,企业表指标258项,货物劳务表指标34项,各局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原则,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对于审核中出现的提示信息,属于企业填报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属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的,要尊重企业实际情况,不得擅自修改,应要求其在上报的调查数据中进行文字说明,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制材料。
  对于纳入调查范围后被确定为无数据的企业,各局应按照信息表填报要求,以“EXCEL”表格形式汇总上报,这类企业不在调查数据库中保留。
  五、工作总结
  各局要对2008年税收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企业的户数、税收比重进行说明,报告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工作中的经验和建议,各局应在2008年8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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