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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重大项目协调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9 生效日期: 2008-05-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8]5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九日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制度
  为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协调制度。
  一、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局,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遇到的问题;
  (二)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督办;
  (三)指挥各成员单位协同落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进程的各项措施。
  三、工作程序
  (一)各成员单位及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在问题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部门为解决此问题所做的工作,存在问题对重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分歧意见及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请示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召开协调小组成员会议时间并通知各成员。
  (三)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存在意见分歧但能共同商定解决办法的,明确部门分工、步骤和时限以落实解决问题。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商定解决办法的,由各部门和单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书面意见,协调小组可指定一成员单位或直接组织调研,探寻可供参考借鉴的解决办法,条件成熟时再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商讨对策。
  (四)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情况通报并发至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跟踪督办相关措施的落实。
  四、定期报告通报制度
  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本部门(单位)落实工作的进度。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于每月10日前将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工率、进度完成率、投产率以及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整理并及时通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五、绩效考核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可向市直部门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办公室提出给予扣分处理。
  (一)职责明确但落实不力;
  (二)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本部门难以解决又没有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造成拖延建设进程;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能解决但没有采取措施解决,直接将问题移交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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