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操作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6 生效日期: 2008-05-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8]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为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是指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类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为城乡居民提供惠民政策咨询、行政性审批和公益性服务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三条 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应坚持整合资源、完善功能、权责统一、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工作,由县级政府主导,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县级主管部门及其基层站所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的主要内容是:
  (一)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审核、统计、公示以及编制上报补助对象花名册;
  (二)惠民资金的拨付、打卡发放、公示、账务处理和报表传送;
  (三)惠民直达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信息管理;
  (四)提供惠民政策咨询;
  (五)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 在做好惠民直达工程服务的同时,将乡镇、街道财政、民政、农业、林业、国土、畜牧、公安、计生等部门面向城乡居民的行政性审批和公益性服务事项纳入“一站办”范围。
第三章 服务方式
  第七条 集中办公。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人员经岗前培训后,在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为民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中心内部岗位职责。
  第八条 上下联动。群众直接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的事项,由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直接办理,或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到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申请办理的事项,由村(社区)代理员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
  第九条 统一受理。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对村(社区)居民申请办理的事项,确定专人统一受理,并按规定的程序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分类办理。对村(社区)和居民申请办理的事项,为民服务中心根据内部职责划分,分类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专人承办。对受理的办理事项,为民服务中心要确定办理责任人全程承办。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接到居民的办事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四章 服务程序
  第十三条 受理。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对村(社区)居民提出的办事申请,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服务事项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充材料清单,待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要做出解释说明,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办理途径。为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受理登记,填写承办单。
  第十四条 办理。为民服务中心接到办事申请后,按职责分工,确定具体承办人,能直接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由具体承办人负责办理,并承诺办理期限。对不能办理的,要在承办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对群众来访提出的问题由接访人先行登记,能即时解决的,即时解决;不能即时解决的,报中心负责人并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五条 回复。承办事项办结后,办理责任人负责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村(社区)。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第一被咨询人为首问责任人,能答复解决问题的,当场答复解决;不能答复解决或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按工作职责划分移交处理。
  第十七条 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经办人员必须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项目全程负责,非特殊情况,中途不得转交他人。
  第十八条 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怠慢,不刁难,做到细心周到,文明服务。
  第十九条 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坚持勤政廉政,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不得收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不得以职权谋取个人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要建立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接待日制度、中心月例会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编制服务指南,设立热线电话,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依据、程序、承诺,确保服务优质高效。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工作实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岗责考评和评先评优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惩戒。
  (一)考核对象。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对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员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执行制度、服务质量、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方式。县级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考核办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适时组织考核。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