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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丰华物业公司地下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 2000-08-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525号
 
重庆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地下停车库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司停车库进出口车道有两个,面积为3000平方米,停车位65个,车库内设有自动报警、喷淋、排烟、应急灯等消防设备。设施完善,符合停车库的条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库实际,经研究,核定你司停车库为一级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小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4元。 
  2、 大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 
  3、 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1元。 
  4、 
  (1)小型车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大型车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按2元收取,4小时内按3元收取,12小时内按5元收取,24小时内按8元收取。 
  (4)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请于2000年8月20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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