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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服务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6 生效日期: 2008-05-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深卫规财发[2008]33号
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深价联字[2007]18号),以及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关于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宝安龙岗各街道卫生监督所(预防保健所)按不高于《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第二档制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就我市食品生产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服务指导价格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证》办理,指导价格为95元/人次,不另收挂号费、诊查费及证照费。其中:
  1.健康体检11.55元/人次,含内科、外科、皮肤科常规检查。
  2.普通透视(胸部,含使用影像增强器或电视屏)8.55元/人次。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酶标法)7.6元/人次。
  4.采血及材料费0.8元/人次。
  5.沙门菌、志贺菌培养及鉴定66.5元/人次。
  二、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减上述指导价格包含的项目以及变更项目的内涵、服务范围。
  三、各单位要提高价格透明度,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四、本通知从2008年5月19日开始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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