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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典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典当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政府监管职能
(一)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1.全面负责本市典当行业管理;
2.制定本市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3.接受商务部委托,对本市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进行初审;
4.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5.协调相关政策;
6.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典当行业的治安管理及涉及典当行业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典当企业的注册登记。
(三)本市商务、公安、工商、银监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典当管理信息和典当企业违规处罚信息。
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1.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依照《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申请初审操作办法》进行。
具体设立申请程序为:典当申办企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的初审意见)--商务部批准下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申办企业凭《典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申办企业凭《典当经营许可证》以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典当企业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变更程序为:典当企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并发放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典当企业凭批准文件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变更登记内容后,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并由行业协会备案。
3.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未经市政府商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的,责令改正。
4.典当企业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转让股份的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变更机构名称应提供申请报告、董事(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供申请报告、董事(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法人股东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供申请报告、董事(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变更住所应提供申请报告、董事(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新住所的产权证明以及租赁合同等材料。
转让股份应提供申请报告、董事(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新个人股东的简历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新法人股东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材料。
三、强化典当行业管理
1.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典当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内容包括:资产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情况、当票使用情况、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典当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2.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对典当企业的治安管理,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5]306号)执行。
3.典当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典当信息。典当企业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有故意或者过失操作行为的,公安治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上海典当行业协会是由本市典当企业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组织,在商务、公安等部门指导下,开展职业培训、行业经营风险评估和提示、企业综合评价、行业自律检查等工作。
四、规范典当经营行为
1.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典当企业应当对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如实记录,报送公安机关备案。有关典当信息报送工作事项按照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刑侦总队《关于实施典当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公治通[2006]105号)要求执行。
2.典当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抽调、挪用。
3.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对本市典当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并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