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企业联合会/云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在工作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维护艾滋病感染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5 生效日期: 2008-05-05
发布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企业联合会/云南省企业家协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总工会
发布文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及社会保障权利,提高广大劳动者防范艾滋病的能力,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工作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维护艾滋病感染者就业及社会保障权利的重大意义
  艾滋病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是社会进步发展的主要挑战之一。在工作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及社会保障权利,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和人类生存发展负责任的具体体现,对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对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用人单位关爱劳动者的健康,加强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工作,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因素,提高企业的生产力,也能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体,企业的发展兴旺和活力,最根本的要靠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把预防艾滋病工作纳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深入开展对管理者、卫生工作者、工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劳动者对艾滋病知识的了解,增强预防意识,并创造不歧视艾滋病人的工作环境,使艾滋病感染者及其家庭能够得到社会关怀,是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教育培训和相关服务
  (一)在工作场所广泛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工会、企联等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工作场所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由经营者代表、行政或人力资源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工作小组。同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宣传教育与培训、权利与保护、关爱与支持等内容的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的相关制度。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使每个劳动者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恐惧、排斥和歧视。
  用人单位应加强与医疗卫生部门的联系,及时为劳动者提供性病、艾滋病的检测、治疗及困难人群救助等相关信息,对有高危行为的人群开展行为干预,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扩散。
  (二)用人单位要把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和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体系之中,并接受政府和有关组织对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将艾滋病防治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工作。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应把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用人单位应把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作为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在职培训的一项内容,相关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课时。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安排预防艾滋病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卫生系统要加强师资培训,保证艾滋病防治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艾滋病预防宣传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充分利用多渠道信息发布的资源,如市场广播、闭路电视、公告栏、宣传橱窗、咨询窗口等,传播艾滋病防治信息,发放包括艾滋病防治内容的宣传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
  (五)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农民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结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将防治艾滋病知识作为培训内容,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公平就业,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劳动保障权益。
  (一)切实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晋升、分配、医疗、养老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不得排斥和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拒绝招用劳动者、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于能从事工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晋升、分配、医疗、养老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不得排斥和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拒绝招用劳动者、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于能从事工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职业和行业外,不得强迫劳动者做艾滋病病毒检测。对自愿进行检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其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健康信息保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用人单位应严格管理其医疗档案,将医疗档案与人事档案分别保存。未经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无论在用人单位内部还是外部,用人单位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因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必须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医疗档案的,应事先获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三)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的指导。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引导用人单位定期为劳动者开展健康检查,逐步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安排好劳动者的业余文化生活,培养职工文明健康的工作、生活习惯,预防、控制艾滋病病毒在用人单位的流行和传播。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充分利用其防病、治病等资源优势,配合用人单位深入到矿山、车间、建筑工地、社区等工作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工作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公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他们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要配合民政部门落实救助措施。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企业联合会
云南省企业家协会
二○○八年五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