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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村镇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5-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历史悠久,是齐文化的发祥地,文物资源丰富,古村镇、古建筑众多。为保护、利用好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村镇、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古村镇、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古村镇、古建筑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人文资源,对于展示我市历史风貌、传承民族文化遗产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古村镇、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古村镇、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作为事关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促进我市古村镇、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深入开展。
  二、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全面做好我市古村镇、古建筑等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历时5年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是加强和改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重点做好我市古村镇、古建筑等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要通过普查摸清我市古村镇、古建筑的保存和分布情况,为科学制定全市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供详尽的资料和依据。对普查出的古建筑、古村镇等文化遗产,要根据其文物价值,报请政府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进行保护管理。
  三、编制规划,明确保护利用目标。要在对我市文物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尽快组织编制《淄博市古村镇、古建筑保护利用规划》,明确古村镇、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把古村镇、古建筑的保护利用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大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力争我市古村镇、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在“十一五”期间走在全国、全省的前列。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各自行政区域内古村镇、古建筑保护利用规划,经过论证和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的编制既要立足长远又要切实可行,要提出明确合理的发展目标,提倡优先保护利用富有地方特色、旅游功能强的古村镇、古建筑,将其开发建设成为新的文化旅游景点,以更好地展示我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丰富内涵。
  四、科学管理,建立古村镇、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新机制。各级政府对已发现并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镇、古建筑,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保护组织。市文化、文物部门要与规划部门共同启动《淄博市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古村镇、古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依据。要继续坚持“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使更多的古村镇、古建筑得到及时抢救、保护;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古村镇、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做到尊重历史、修旧如旧,最大限度地保留古村镇、古建筑的历史信息,做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更好地处理好古村镇、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进一步确立以政府保护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五、落实好古村镇、古建筑保护所需资金。落实维修保护资金是做好古村镇、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将文物维修费列入市、区县城市维护费,对重点文物的维修经费,应予以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筹措社会资金参与古村镇、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六、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损毁古村镇、古建筑的破坏行为。古村镇、古建筑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一旦损毁,文物本体及其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都将不复存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使古村镇、古建筑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各级要切实加强保护利用工作。各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密度,对各种损毁、破坏古建筑、古村镇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努力使我市古村镇、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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