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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工商办字[2003]42号
各直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行政优质服务月”活动的要求,转变机关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塑造海南服务型工商新形象,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实施如下措施: 
  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办照由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改为由各直属工商局委托具备条件的辖区工商所直接核准登记办照。个体工商户的验照由集中验照改为营业执照自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后30日内直接到辖区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 
  二、企业登记注册由辖区工商所对企业登记进行初审改为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办登记注册。 
  三、企业登记注册由“三级审批制”改为“一审一核制”,即登记注册受理人员对企业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由部门负责人核准,取消主管局长审批环节(特殊企业和特殊行业除外)。 
  四、企业住所、经营期限、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由“一审一核制”改为由登记注册受理人员一次性核准,取消部门负责人审批环节。 
  五、取消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投资者职业状况证明的做法,即登记注册时免予提交职业状况证明、暂住证明。 
  六、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企业,经申请,可由一年申办一次年检改为三年申办一次年检。 
  七、企业设立登记时,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由进行实地勘验改为定期回访复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由需提交产权证改为可提交产权证也可提交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租用宾馆。旅馆、商场、办公楼、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的,由需提交产权证改为可只提交租赁协议。 
  八、取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厂区内和利用自有车辆设置宣传自己产品、形象的户外广告(烟草广告除外)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做法,即不需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取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己的场地内利用橱窗、告示板、灯箱等形式提供自己的服务信息、标志经营位置、介绍经营项目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做法,即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除年检、专项检查、涉案检查外,对同一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重复、交叉检查。 
  十、对下列初次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可责令改正,不处以罚款: 
  (1)经营活动虽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或经营方式,但超范围经营的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 
  (2)没有按要求悬挂营业执照的;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三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三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5)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悬挂牌匾或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或增加字样,其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并对其他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6)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不在核定地点经营的; 
  (7)广告经营审批事项发生变化,末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逾期不超过30天的; 
  (8)其他轻微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搭车”收费,也不得借纪念、宣传、咨询、评比等公务活动,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摊派和索要赞助。 
  十二、本措施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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