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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8]8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已进入“十一五”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按照《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闽政文〔2006〕562号,以下简称《分工通知》)的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纲要》,是“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的部署,加快建设“两个先行区”,推动海峡西岸经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四个关键”实践要求、“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四求先行”实践方向,客观评价“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科学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二、评估的范围和重点
  中期评估的内容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主要是对《纲要》确定的28个主要规划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一是对《纲要》确定的21个预期性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城镇化率、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均实际利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城市(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累计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等。二是对《纲要》确定的7个约束性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单位GDP综合能耗、森林覆盖率、主要污染排放总量、人口自然增长率、总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等。其中,要对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单位GDP综合能耗、主要污染排放总量和耕地保有量3个约束性指标进行重点分析。
  (二)对主要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一是对《纲要》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科教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改革开放、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促进社会和谐平安等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二是对列入《纲要》中的重大项目是否如期开工、进展程度、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三是对《纲要》提出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规划主要目标任务进行预测。主要是对《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到2010年实现情况作出基本判断。
  (四)提出进一步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建议。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
  三、组织方式和任务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负责起草《福建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并上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围绕《纲要》内容,按照《分工通知》中的职责分工,对各自负责领域进行评估,并按以下所设专题,由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汇总完成专题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对各自负责编制的省重点专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地区《纲要》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有关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中心要就“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设计提出问卷及组织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汇总提出分析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有关专题评估分工如下:
  (一)“十一五”主要发展目标实现程度中期评估。针对《纲要》所确定的7个约束性指标、21个预期性指标的中期完成情况评估,及“十一五”期末完成情况预计(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期评估。包括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持续增收、乡村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治、深化农村改革等内容(省农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厅、计生委、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五”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期评估。包括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服务业、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等内容(省经贸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厅、交通厅、民政厅、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五”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中期评估。包括建设海峡西岸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构建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数字福建”建设等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信息产业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地震局、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口岸与海防办、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一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期评估。包括建设海峡西岸城市群、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建立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等内容(省建设厅牵头,省农办、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水利厅、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十一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期评估。包括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强化污染综合整治、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省环保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十一五”建设创新型省份中期评估。包括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加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建立健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普及推广科学知识与先进适用技术等内容(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十一五”教育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中期评估。包括优先发展教育、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等内容(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十一五”建设文化强省中期评估。包括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等内容(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十一五”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中期评估。包括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医疗服务、积极发展体育事业等内容(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期评估。包括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推进优生优育、积极发展老龄事业、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等内容(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十一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期评估。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体系等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农办、效能办、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国资委、物价局、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十一五”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期评估。包括利用外资、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密切闽港澳侨合作等内容(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侨办、口岸与海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十一五”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中期评估。包括密切闽台经贸联系、推动两岸直接“三通”、扩大旅游双向对接、拓展农业全面合作、促进文化深入交流、加强载体平台建设等内容(省台办牵头,省农办、交通厅、外经贸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旅游局、口岸与海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十一五”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中期评估。包括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调节收入分配等内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教育厅、人事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十一五”推进“平安福建”建设中期评估。包括“平安福建”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预警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等内容(省综治委、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中期评估。针对《纲要》所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期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省重点办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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