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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珠府办[2008]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委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50号)、《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59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0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行动目的和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督促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开展“百日行动”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作用。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到“四个结合”,即坚持督查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相结合,与第二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实现“四个100%”,即市督查区达到100%,区督查镇(街道办)达到100%,镇(街道办)督查企业达到100%,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达到100%。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赵建国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贝华同志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夏克军同志任副组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负责“百日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樊迈群同志担任。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制订督查行动方案。
  三、督查内容和实施部门
  此次督查行动采取各区、经济功能区自查与上级督查、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步进行。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综合督查行动并协调指导各类督查活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相应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综合督查的内容。
  1.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定期召开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合理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三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情况;四是各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情况;五是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投入使用情况;六是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源头管理情况;七是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八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情况。
  2.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点督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进展情况:一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及时向各区、经济功能区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二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落实情况,尤其是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三是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对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3.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是今年一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进度情况;二是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建档制度的通知》(粤安〔2008〕4号)情况;三是本地区、本部门去年以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打击“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内容。
  主要检查相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标准等情况,具体包括:
  1.非煤矿山专项督查。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情况等。
  2.危险化学品专项督查。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零售(批发)企业和专业仓储企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开展情况,现场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防火灾、防雷、防静电、防爆炸、防泄漏、防超温超压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烟花爆竹批发仓储企业、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道路交通专项督查。由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和公路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公安部门重点督查剧毒物品、爆炸物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准运制度执行情况;规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等相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路面监控,查处机动车(含拖拉机)超速、超载、不按线路行驶、无牌无证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查处路面危险货物违规转卸装载行为情况;开展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部门重点督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道路旅客安全运输情况;道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情况;公路部门重点督查公路危险路段以及以桥梁为重点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源头治超情况等。
  4.水上交通专项督查。由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砂石运输船、施工船专项整治情况;并对“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开展“回头看”。同时督查船舶安全设备配备情况;航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乡(镇)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情况等。
  5.建筑施工专项督查。由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防范建筑起重机械伤害、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三类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督查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建设工程安全防范情况;建设施工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平安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6.消防安全专项督查。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等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及运行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等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等。
  7.涉爆安全专项督查。由公安部门和经贸(国防科工)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公安部门重点督查涉爆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涉爆重点人员监控情况,涉爆可疑场所和非法矿点排查情况,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情况,非法爆炸物品收缴以及销毁情况等。经贸(国防科工)部门重点督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8.水利专项督查。由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水利等防洪防风工程,尤其是在建重点工程度汛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病险水库治理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
  9.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督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治理,并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制定落实防灾应急预案和各项防灾减灾措施。
  10.渔业船舶专项督查。由渔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情况;渔业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11.特种设备专项督查。由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索道缆车及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2.农业机械专项督查。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农用拖拉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农用拖拉机驾驶证的管理情况。
  13.旅游安全专项督查。由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旅游景区(景点)、酒店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4.环保安全专项督查。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5.学校安全专项督查。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6.医院安全专项督查。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7.大学园区安全专项督查。由大学园区工委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大学园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8.福利院、敬老院安全专项督查。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福利院、敬老院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9.中央、省驻珠海企业和市属企业专项督查。由中央、省驻珠海企业和市国资委分别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建设、实施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培训等落实情况;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开展“隐患治理年”行动情况等。
  民航、电力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其它部门的专项督查由相关单位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制订督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可以结合本辖区、本部门(行业)工作实际,增加督查内容。各行业和领域的专项督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它部门配合。
  四、时间安排和督查方法
  (一)时间安排。在各区、经济功能区开展自查、督查的同时,从5月初开始至7月31日,市政府将组成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建设局等部门领导带队的3个综合督查组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开展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每个督查组负责2-3个区(经济功能区),督查的时间不少于10天,督查3-5个镇(街道办)、5-6家重点企业,时间持续3个月左右。各督查组必须一抓到底,切实加大力度,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公路、经贸、海事、气象、渔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质监、电力、旅游、卫生、教育、民政、国资、大学园区工委等部门也要于同期组织若干个由部门领导带队的专业督查组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开展督查行动,督查内容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督查方法。一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督查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二是深入基层、现场督查。深入企业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安全工作实情。三是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是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现场执法,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五是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并报送市安委办,加以推广。六是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适时向所督查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并指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工作要求,全力抓好此项工作。为确保此次督查取得实效,市综合督查组和专业督查组要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督查工作责任制,严肃认真,不走过场。
  (二)明确要求,精心组织。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要求,并结合本辖区和本行业的实际,围绕实现“四个100%”的目标,精心制订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消除。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督查方案报市安委办。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坚持点面结合,既要突出重点,着重督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又要全面发动,周密安排,将督查工作逐级落实,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广泛发动,形成声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大力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与经验,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及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五)加强协调,及时反馈。由市安委办牵头每月召开一次“百日行动”会议,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单位反映的共性或重大问题。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督查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安全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安委办。7月25日前,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安委办。
附件:市安委会“百日行动”综合督查分组安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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