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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教育局、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教育局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厦教局办[2008]98号
各区教育局、卫生局,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幼托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预防学校传染病流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近年疾病控制部门调查,我市学校儿童预防接种证建证率平均不足80%,部分疫苗接种率低于50%,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及《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托幼机构和学校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制
  各区教育局、卫生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教育局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厦卫疾控[2005]43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查验证情况通报制度以及疾病控制机构和学校、接种单位定期信息互通会议制度,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学校常规管理内容和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按规定承担本校内新入学和转学学生的查验证和预防接种的组织动员工作,负责登记儿童免疫信息、督促无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补证或补种、发放疫苗接种通知单和开展预防接种宣传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和免疫接种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托幼机构和学校儿童的免疫接种和补证工作。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应定期与学校预防保健老师联系,了解学校学生免疫接种情况,共同做好儿童免疫预防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幼托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加强对辖区接种单位补证、补种和加强免疫等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收集统计补证和接种数据并按有关要求逐级上报。
  三、加强监测,确保接种安全
  学校、医疗卫生单位发现学生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及时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四、加强监督,依法管理
  各区教育局、卫生局要在每年春季、秋季学生入学期间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和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通报并跟踪整改情况。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条例》第67条规定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各接种单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生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学校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将依照《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相应责任。
  各区教育局、卫生局于每年5月、11月前将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和免疫接种工作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卫生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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