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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单位签发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时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包括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工本费。
二、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后,《收费许可证》中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手工制品证书工本费收费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重庆市外经贸委
二OO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