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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府发[2008]2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已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2008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今后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二、分担比例:市直、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全部由本级财政承担;乌审旗、鄂托克旗政府承担30%,市财政补贴70%;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政府承担20%,市财政补贴80%。
  请各旗区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将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期足额拨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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