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8]155号
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萧山区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萧价〔2008〕1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你区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非经营性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40元;经营性用户中,商业服务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一般工业(含建筑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60元,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10元;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 1.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执行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范围,由你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高污染工业企业继续按检测到的COD值实行分档计费办法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市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收;对未安装污水计量表的城市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分别按城市供水的售水量和取用水量计收。
四、对未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未缴纳排污费的,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本批复自2008年5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污染程度分档计价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收费标准 实测污水 COD值(mg/L) |
高污染工业企业 |
COD≤100 |
1.98 |
100<COD≤200 |
2.01 |
200<COD≤300 |
2.04 |
300<COD≤400 |
2.07 |
400<COD≤500 |
2.10 |
500<COD≤600 |
2.16 |
600<COD≤700 |
2.22 |
700<COD≤800 |
2.28 |
800<COD≤900 |
2.34 |
900<COD≤1000 |
2.40 |
COD>1000时 |
每档比上一档提高0.12元 |
2.实测污水COD值按收费月度平均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