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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注销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 2008-04-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2008]143号
市劳动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从5月1日起,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不得收费,市物价局、财政局原有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相关文件停止执行。原物价部门核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收费许可证作废,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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