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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5-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8]6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部分中央及省外驻滇单位:
  为了全面、正确、有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是全面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抓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明确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及工作经费,结合省人民政府实施的四项制度,统一安排部署,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评议考核由省级行政部门部署安排;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及考核评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行服务承诺、建设阳光型政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抓紧对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重点规范主动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编制、公布与省人民政府实施的四项制度相结合,将服务承诺制规定的各类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优先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予以发布。
  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结合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审查并答复公众提出的申请,妥善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提供期限。《条例》实施后,若一段时间内因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而难以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
  三、考核评议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评议考核,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省级组织 (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新闻发布、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六)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十一)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对州、市人民政府的考评,除应完成上述考评内容外,还应考评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考评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我考评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书面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组织考评。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国家保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于次年1月31日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经考评组研究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云南政报》、《云南日报》和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考评形式:
  (一)听取考评对象汇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政府信息公开卷宗档案。
  (三)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考评对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展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标准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考评结果按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考评对象,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本级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其下属机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由省级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时应征求考评对象所在地同级政府意见。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双重领导的考评对象纳入考核评议范围,考核评议时应征求考评对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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