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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府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3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对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及时进行修编。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保障性建设项目用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全面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对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积极消化处置闲置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今后,对新供土地一律实行“净地”出让,要适度控制规模,鼓励小块出让;加强新供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和供后跟踪管理,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三、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建设用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三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鼓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各县(区)人民政府情况及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查程序。各类规划编制部门要加沟通协调,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重新进行审查修改。    
  (二)通过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通过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钵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和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要加强村镇规划,逐步调整乡村结构,优化乡村布局,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范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布。要通过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执法检查、土地督察以及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确保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对违反规划、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并扣减下一年度的相应计划。 
  二、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清理处置闲置土地
  (一)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评价工作要依据国家颁布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认真清理和积极消化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具体办法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闲置费 和闲置土地增值地价的收取并缴入同级财政,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各市(州)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5月20日前将本地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情况送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政府。  
  (三)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的评估。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的评估,待国土资源部颁布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标准后,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组织时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的评估。国家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核公示;省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由省核查公示,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经评估不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或未通过审核的开发区不得申请扩区或升级。
  (四)开通动态监测系统,健全动态监测制度。各地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园区)内所有建设用地特别是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实施动态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经查发现有数据不准和瞒报行为的,相应扣减该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除少数条件不具备的民族地区外,各市(州)、县(市、区)要在今年5月底以前全部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并确保数据准确、全面、安全。对未能全部开通运行系统的市(州),省政府将通报批评。
  三、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用地定额指标管理。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各个环节,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其他控制性指标;对国家没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用地指标供地。凡超出用地定额指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严格城市土地管理。严格限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范围,积极探索各类用地有偿使用的途径。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严格履行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 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防范开发企业“圈占”土地。   
  (三)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各地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处,应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四)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中要明确建设项目开工与竣工时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动工建设履约保证金与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要按照新的土地分类标准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出让合同必须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五)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监管机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监测,对违反约定条件使用的,要追究违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骏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008年10月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本地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和划拨土地管理的情况送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四、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强化农村土地管理
  (一)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各级人民改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村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政策。严格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各地要及时对本地区农村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情况进行普查。
  (三)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对农村长期闲置宅基地,要研究制订处置办法。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地方人民改府可以予以奖励或补助。
  (四)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工作。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试点范围,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试点项目区的选点布局要实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意见。不得违背当地农民意愿强行拆迁。
  五、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一)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监察、农业、建设、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批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月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制。
  (二)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继续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尽快完善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执法监察的效率。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结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非法批地、非法占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全面贯彻国发[2008]3号和国办发 [2007]7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精神上来,切实做好全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坚决贯彻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
  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初将贯彻执行国办[2007]71号文件的情况送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2008年5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国发[2008]3号文件的情况送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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