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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文号: 青建工[2008]122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青政办明电〔2008〕2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青政办明电〔2008〕2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的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努力构建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时间和形式
  (一)督查行动时间:2008年5月至7月底。
  (二)督查行动形式: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青政办明电〔2008〕2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质[2008]27号文件的要求,在督促指导工程建设各责任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行动。州(地、市)级应督查不少于2/3的县(市、区、行委),县级应督查不少于2/3的乡镇。期间,我厅将督查不少于2/3的州(地、市),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组织领导
  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构组成见省建设厅青建工〔2008〕62号文件),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工作。各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四、督查重点及方法
  (一)督查重点:
  1.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6.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布置、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7.工程中涉及到的建筑幕墙、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8.建筑工程使用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9.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10.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11.建筑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的建立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12.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督查方法
  1.听取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关于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贯彻落实隐患排查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求的情况。
  2.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事故多发地区、事故多发企业和项目以及隐患整改不力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
  3.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及时进行评议,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建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反馈,有关责任方要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5.督查结束后,要认真对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督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要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督查行动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督查行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督查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督查的内容、要求和责任,确保督查行动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2008年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青建工〔2008〕62号)的要求,在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力度。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确保督查行动不走过场。
  (四)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使施工企业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督查行动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对督查行动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曝光。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省安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关于督查行动信息报送的要求,为更好的反映建筑行业督查行动的开展情况,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下时段要求及时将督查行动有关情况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1.2008年5月10日前报送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
  2.2008年6月3日、7月3日前报送5月、6月份的督查行动进展情况;
  3.2008年7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的督查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杨文、白晓杰
  联系电话:0971-6103265.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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