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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金管[2008]260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城镇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宣传力度
  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法规、贷款条件、办理程序、优惠政策等,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意识,提高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
  二、调动承办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积极性
  在国家规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间,建立竞争机制,存贷款业务向支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且业绩较好的承办银行倾斜。
  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国家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实施的一项强制性制度。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合作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应与开发项目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协议,让购房职工优先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有意阻止、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不予办理资质升级。
  四、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范围
  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在被担保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前,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在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最长期限30年统一要求的前提下,部分市可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40万元,最长期限30年。
  六、开展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可通过转换所购房屋抵押权或由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等方式,办理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制定。
  七、开拓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积极开拓住房公积金省内、省外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便异地购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建立贷款评估机制和贷款发放与回收跟踪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
  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的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推动县级分中心、管理部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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