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建函[2008]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资质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3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报告。
  (五)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
  (七)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八)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九)相关制度、标准和规程,包括:
  1.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
  2.员工的培训制度;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
  5.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6.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
  7.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8.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9.24小时值班制度。
  (十)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十一)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
  二、资质办理程序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按以下许可程序办理:
  (一)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并附相关资料,报地级以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对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的申请企业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相关要求
  (一)已经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对照新资质标准,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并补齐相关资料,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和补齐的资料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二)各地级以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和相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粤建建字[2001]55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四、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广东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