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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5 生效日期: 2008-04-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哈价检发[2008]4号
各区、县(市)、林业地区物价局:
  为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继续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部署和省物价局“稳物价、安民生”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黑价检监字[2008]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部署检查工作,于5月12日和9月25日分别将所管辖的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和检查总结,按报表要求进行汇总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系电话(传真):0451-84686910,联系人:张连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市(地)、县物价局、垦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对群众关心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热点问题的监管。根据国家发改委2008年继续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部署和《黑龙江省“稳物价、安民生”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在全省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观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安排
  这次检查由省局统一组织,省局和市(地)、县、农恳物价局按管辖分工具体实施。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医院和血站等)。
  三、楦查方法
  以检查本级为主,抽查下级为辅的方法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期间省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规模较大的医院进行督查。
  四、检查内容
  (一)国家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定价行为。国家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
  (二)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是否桉国家规定的加价率执行,有无变相提高加价串的行为;
  (三)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着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四)医疗机构是否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五)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政策规定执行,有无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
  (六)检查医疗单位的明码标价和医疗收费公示情况,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提高收费透明度。
  五、检查的时间步骤
  (一)自查阶段从5月初开始。各地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到当地医疗机构(在哈的中省直医疗机构由省局通知,在其他市(地)的由各地物价局通知),部署自查工作。各医疗机构于5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同级物价部门。各市(地)于5月15日前,将所管辖的医疗机构自查情况,按报表要求进行汇总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物价局。
  (二)检查和开展价格服务阶段从5月中旬开始,到9月20日结束,如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要从服务的角度出发对所管辖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帮助医院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对价格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对价格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规范,并建立相关制度和联系机制。对群众举报率高、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单位,集中人力重点检查规范。检查期间省局将在每个市(地)抽查2-3个医院。各市(地)可酌情安排本地的抽查工作。
  (三)总结阶段.9月30日前,各市(地)将检查情况按报表要求进行汇总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物价局。省局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六、检查时限
  主要检查2007年1月1日以来(具体检查时限,应根据各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行,避免时间上的重复检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群众举报率高、屡查屡犯、情节严重,不主动配合检查工作的单位,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对这次重点检查工作,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成立组织机构,配备得力人员,认真安排好检查工作。
  (二)对医疗单位自查出来的价格违法问题,并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应从轻进行处理。对有违价事实未认真进行自查的,要严肃处罚。
  (三)各市(地)在上报总结材料时,应上报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和差的两个典型材料。省局将酌情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各市(地)自查情况和总结材料,均上报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四处。
  联系电话:0451-82631961联系人:高继林
附件:黑龙江省全省医疗单位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黑龙江省全省医疗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黑龙江省全省中省直医疗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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