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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4 生效日期: 2003-03-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坚决查处取缔各种形式的无照经营行为,彻底清理无照经营聚集场所和地区,遏制无照经营屡禁不止的局面,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根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工作重点 
  集中整治的重点地区和场所: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城镇繁华地区、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区、违章建筑、违法出租房屋等无照经营聚集、多发的地区和场所。 
  集中整治的重点行业: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厅、电子游戏、洗浴和美容美发;餐饮;食品制售;出售书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成品油、煤炭及其制品;制造、运输和销售化学危险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无照经营情况调查摸底,将无照经营多发区和多发行业列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三、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时间,从2003年3月至2003年10月底。 
  (一)集中清理整治阶段(3月至6月)。 
  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各许可审批部门要依照《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房屋出租者要收回出租房屋。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无照经营聚集区、多发区,有关区县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彻底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反弹。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政府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管理,下大力气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彻底整治无照经营聚集区和多发区。 
  (二)巩固提高阶段(7月至9月)。 
  在集中清理整治的基础上,为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和回潮,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尤其对问题多发区要反复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顶风而上、拒不改过,继续从事无照经营和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的措施,加强经常性查处取缔工作,防止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 
  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由市工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效果显著、管理制度健全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查处效果不明显或疏于管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有关政策措施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开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引导、帮助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对于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各许可审批部门要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对其他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处已确定拆迁但尚未拆迁区域,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提供者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的证明,经营者出具无条件服从拆迁的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短期营业执照。不得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三) 本市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在社区内从事个体自行车修理、修鞋、理发、小百货、服装裁剪以及其他不需要许可审批的便民服务项目,有固定经营场所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取得经营场所证明的,在不扰民、不影响交通、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出具函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集中清理整治无照经营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处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经营场所内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在集贸市场以外流动无照商贩的查处取缔;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容留无照经营的违法建筑问题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对为无照经营提供房屋和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在执行《办法》和本意见中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为减少阻力,保证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经营者全面了解《办法》,增强守法意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监督,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整治行动,抵制无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 
  (二)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作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从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的大局出发,研究制定清理辖区内无照经营的具体措施,协调工商、城管执法、国土房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要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开展对违法出租房屋情况的调查工作,对违法出租房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全面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违法对无照经营收取费用,不得以罚代管,更不得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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