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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4 生效日期: 2008-04-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8]17号
为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是指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车用燃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2006《车用汽油》和DB44/346-2006《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
  三、自2008年5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国Ⅲ标准车用燃油。
  四、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并于2008年5月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五、国Ⅲ标准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Ⅲ标准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六、市经贸、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Ⅲ标准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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