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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3 生效日期: 2008-04-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8]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请各市和省级有关行业(领域)牵头部门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安委办, 7月底前提交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省安委办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安委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部署,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市、县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 督查时间
  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
  二、 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陕政办发明电(2008)16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三、 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市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8)16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08年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省级督查应不少于1/3的市(区),市级督查不少于1/3的县(市、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
  (一)省级12个专项督查组分别是:
  1.煤矿安全督查组。由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2.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督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3.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督查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牵头组织实施。
  4.铁路安全督查组。由西安铁路局、省工交办牵头组织实施。
  5.民航安全督查组。由民航西北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6.建筑施工安全督查组。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
  7.消防、民爆器材安全督查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实施。
  8.水利和渔业船舶安全督查组。由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实施。
  9.电力安全督查组。由西北电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10.农业机械安全督查组。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
  11.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由省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12.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安全督查组。由省国防科工委牵头组织实施。
  (二)省级两个综合督查组分别是:
  1.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国资委和省国土资源厅参加,负责督查西安市、渭南市、铜川市、延安市和榆林市。
  2.由省总工会牵头,省司法厅和省工商局参加,负责督查宝鸡市、咸阳市、汉中市、安康市和商洛市。
  四、 督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和省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督查工作。各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精心安排,务求实效。各市和省级各有关部门4月底前要制订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委办。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严重危及安全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市、县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市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促进面上的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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