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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2 生效日期: 2008-04-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经济委员
发布文号: 皖经煤炭[2008]83号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
  现将《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8)93号)精神,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我省产煤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摸清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成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煤矿事故总量,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1.各煤矿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安监总煤监(2008)93号文件要求进行自查。
  2.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开展重点督查。其中,各产煤市督查不少于1/2县区,各产煤县区督查辖区内所有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督查不少于1/2煤矿。
  3.省政府将组织对淮北、宿州、淮南、宣城等4个产煤市和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开展重点督查。
  三、督查工作分组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省经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成立三个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组,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
  组 长:张海阁(省经委党组成员、煤炭办主任)
  常务副组长:林金松(省经委煤炭办副主任)
  副组长:赵焕中(安徽煤监局淮北监察分局局长)
  胡永达(淮北市煤炭管理局局长)
  曹荣平(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安监局长)
  成员单位:省经委、安徽煤监局、淮北监察分局、淮北市煤炭管理局、淮北矿业集团公司
  督查地点:淮北市、淮北矿业集团公司
  第二组
  组 长:周开才(安徽煤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常务副组长:朱建伦(安徽煤监局安全监察一处处长)
  副组长:孙修凯(安徽煤监局淮南监察分局局长)
  王怀义(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局长)
  赵 干(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安监局长)
  成员单位:安徽煤监局、省经委、淮南监察分局、淮南市煤炭管理局、淮南矿业集团公司
  督查地点:淮南市、淮南矿业集团公司
  第三组
  组 长:吴平友(安徽煤监局副巡视员)
  常务副组长:柴群(安徽煤监局安全监察二处处长)
  副组长:吴卫龙(安徽煤监局皖南监察分局局长)
  张良伟(安徽煤监局淮北监察分局副局长)
  胡永勤(宿州市工经委煤炭办主任)
  丁江林(宣城市经委副主任)
  成员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委、安徽煤监局、淮北监察分局、皖南监察分局、宿州市工经委、宣城市经委。
  督查地点:宿州市、宣城市
  四、督查工作安排
  (一)督查工作时间:4月20日-7月31日,时间100天。
  (二)5、6、7三个月相继开展水害防治、瓦斯治理与利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
  (三)8月上旬,对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五、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和措施情况;巩固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和《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皖经煤炭(2008)49号)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7年已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隐患治理年"第二时段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3.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煤矿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下井跟班制度;国有重点煤矿是否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经济政策等。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第22号明电;是否有超层越界开采、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三超"生产等违法行为; 2007年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已整改完毕,没有整改完毕的是否有详细的整改计划并按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认真落实;是否建立隐患跟踪治理、挂牌督办、到期销号等制度并认真落实;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等。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各煤矿企业是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或《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4.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是否经过核准,安全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矿井是否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等。
  5.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管理情况。是否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双回路供电系统;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应抽采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井下机电设备保护是否完好,是否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各种传感器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产煤县(市)是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
  6."一通三防"管理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消灭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是否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是否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是否实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及"抽、掘、采"平衡;瓦斯抽采是否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落实保护层开采等区域性防突措施。矿井是否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是否消灭煤尘飞扬与堆积现象。是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预防内因外因火灾的综合治理措施等。
  7.防治水管理情况。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探放水原则;是否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小煤矿是否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等。
  8.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井下炸药库及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等。
  9.采掘管理情况。矿井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生产布局是否科学合理,矿井采掘接替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放顶是否及时,悬顶距离是否超过规定。
  10.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是否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队伍,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避灾路线。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援队伍条件的,是否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11.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是否关死、关实,并达到关闭标准;"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全的矿井是否已停产整顿。
  12.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已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是否已关闭;整合、技改矿井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是否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并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13.防止"三超"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并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开采强度、超工作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国有重点煤矿是否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其他煤矿井下作业人数是否不超过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14.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矿井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并落实防范治理措施;是否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是否填堵封实;雨季"三防"工作是否制定周密措施。
  15.小煤矿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是否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有效自救器;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
  16.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六、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听取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产煤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暗访、回头看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进行,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督查组在现场督查出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煤矿企业和产煤市人民政府。
  (四)召开座谈会
  1.召开由有关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2.召开由淮北市、宿州市、宣城市及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等有关突出矿井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有关措施及政策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3.召开由淮南市、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等有关水患较大矿井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水害防治有关措施及政策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五)反馈意见
  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煤矿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保证督查工作质量。严格遵守督查工作各项纪律和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三)加强对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尤其是重点研究"国有大矿整合、兼并、收购、托管小煤矿的机制及配套政策"课题。
  (四)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单位充分认识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报省经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安徽煤监局备案。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及时向省经委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督查结束后,于8月5日将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经委。
  (六)各督查组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通报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省政府督查信息快报由省经委负责,8月上旬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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