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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关于禁止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2 生效日期: 2008-04-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徐建发[2008]62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在近期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我市部分在建工程使用的φ6、φ8钢筋是经过冷拔加工后制作的,其质量性能、外观质量指标达不到《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和《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的要求,直接影响结构安全,给建设工程带来质量隐患。现依据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采购、加工和使用合格钢筋。在采购时必须购买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钢筋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批次抽样送检至法定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冷拔方式加工钢筋,对已购买的冷拔加工钢筋应立即停止使用。
  二、各监理(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原材料的报验程序。及时做好钢筋取样检测的见证,对检测不合格的钢筋应及时封样,做好记录,监督责任单位退场。
  对加工后的钢筋,在使用前要按照《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标准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钢筋分项的基本资料留存。对发现正在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应立即督促更换,并不得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对不听劝告拒不退场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直至停工令,同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已经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应尽快查清使用部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设计单位审核。
  四、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钢筋等原材料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仍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单位工程,可责令其停工整改,并责成责任单位拆除退场。我局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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