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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局关于《泸州市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8 生效日期: 2008-04-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函[2008]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泸州市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工作方案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四次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服务大局、确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贯彻落实《规定》的顺利实施,成立以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泸州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残联相关负责人及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贯彻实施《规定》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联络员,负责为贯彻提供相关信息和法律解释。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全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任务
  (一)宣传部门负责贯彻实施《规定》宣传提纲的拟定,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对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
  (二)安监局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贯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等。
  (三)公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办事,认真落实非机动车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提出工作规划,确定工作重点;负责健全完善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牌办证等各项具体工作措施和相关准备及调查摸底工作,确保非机动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交通运管部门对非机动车非法营运等要严格实施管理与查处,对未经登记上路行驶的,要抄告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五)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区各街道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和市场需求,规划、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点,对占道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非机动车进行清理整治。
  (六)质监部门负责对申请办理牌证非机动车的质量监测和技术审核,负责对辖区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宣传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的非机动车,把好生产源头。
  (七)工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店铺、门市证照的审查、核发,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力度,有效堵塞安全漏洞。
  (八)市残联要积极协助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申请办理非机动车情况的清理工作,按《规定》出具残疾人下肢残疾的证明,严格审查把关工作。
  (九)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规定》贯彻过程中相关经费保障及管理收费中的相关配合工作。
  四、工作措施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此次活动共分为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组织发动阶段(4月14日—4月底)。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和分工,迅速组织和动员部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经营厂家、商户进行排查,摸清底数,为组织实施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准备工作阶段(4月14日—4月底)。此阶段工作与宣传动员工作同步进行,作好机构、人员、设施等硬件、软件的准备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好非机动车登记、牌证、文书的准备工作;负责超标准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规划的进一步补充完善;协调财政、银行部门做好非机动车登记新编收费编码的编制工作及非机动车登记软件开通的调试安装。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也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按《规定》内容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7月31日)。
  (一)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对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5月1日后购买的符合国家设计生产标准的非机动车登记注册、办理牌证;对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人力三轮车、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准上路行驶,并责令限期自行处理。对不听劝阻仍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依法予以扣押、收缴;公安交警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加强对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证照、号牌的查验及载客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管理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做好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各个环节的清理工作。必要时要组织联合执法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要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不登记注册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予以处理。
  8月1日起,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将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纳入常规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动员、实施等各个阶段的准备工作,制订和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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