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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宁安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4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8]22号
宁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宁安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宁政呈[2007]50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相对滞后的局面得到了改善,进一步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其中含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20元)征收。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宁安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0号)。
  此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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