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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3 生效日期: 2008-04-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赣府厅发[2008]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加强我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更好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现就加强我市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认真履行建设用地监管职责
  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是转变用地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环节。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确保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赣府厅发[2008]15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一名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明确职责和分工,把好各个管理环节关,努力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一)依法依规供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供应土地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用地项目(2006年本)》,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项目用地定额控制指标供地,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项目用地面积。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科学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出让土地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出让土地必须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及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项目,要坚决停止供地。新增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批准时的用途供地,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优化供地结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地时,要严格把握好生产性用地与非生产性用地的供地比例,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例。新增建设用地要重点用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其中用于房地产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供地量的20%,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少于房地产总用地量的20%。
  (三)把握供地节奏。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须在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征地工作,并在6个月内完成供地。对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工业用地和土地市场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供应。
  (四)加强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产业政策、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成交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严格实行用地合同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集体决策制度和征缴规定。
  三、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一)完善供地备案制度。从2008年起,全省实行土地供应信息在线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在土地成交(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供应管理系统,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各地要对1999年以来所有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土地的供应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并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土地供应管理系统。
  (二)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检查制度。从2008年起,市政府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将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分级进行检查。单个建设用地200亩以上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协助省政府负责日常检查;200亩以下的由各县(市、区)负责日常检查。各县(市、区)每半年要对所有报批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重点检查供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有关规费是否足额缴清,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市政府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监察、城乡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县(市、区)供地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在抽查中发现当地自查中不严格按规定办事的,除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要追究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三)建立用地公开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等动态信息和情况,并在同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并严格按照《划拨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补充协议上的规(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开、竣工时间施工建设,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完善项目的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对照项目用地供地规(约)定的内容逐项验收。对划拨的用地,重点检查是否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强化建设供地管理责任
  (一)明确供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监管负总责,并认真研究制定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着力内涵挖潜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同时,要对本辖区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法依规用地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林业、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供地前的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报审工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三)严格供地考核。自2008年起,建立全市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率考核机制,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倒序三年递减定量考核办法,对本年度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50%的,前一年度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80%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OO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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