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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0 生效日期: 2008-04-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8]20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审批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河北省境内工商注册的,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及在我省从事检测业务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对下列几方面要重点检查:
  (一)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接检测业务的;
  (二)检测机构对不合格报告无严格处置程序的;
  (三)检测机构无原始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的;
  (四)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对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不够规范;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科学,出现有结果无结论现象的;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加盖企业公章和检测成果专用章,原始记录、检测报告随意涂改的;
  (五)检测合同文本不规范,检测合同委托方为施工单位的;
  (六)检测机构为承揽业务随意压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的;
  (七)检测机构对已检过的试块、试样、试件的处置无严格程序和相应记录的;
  (八)检测机构对检测设备的标定、维护、保养管理不规范的;
  (九)其它在以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检查程序
  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
  四、检查安排
  (一)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括扩权县)所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2008年6月30日前,各地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将下述文件报省建设厅质量安全处:
  1.监督检查结果书面文件;
  2.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附表一);
  3.监督检查结果意见表(附表二);
  4.取证材料登记表及相应的取证材料复印件(附表三,此项仅限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企业)。
  (三)各市检查工作完成后,省建设厅将抽取部分市部分企业进行复查,省检查组对各市抽查前电话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发文。
  五、检查要求
  (一)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挑选精干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检查要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检查组应认真填写好《监督检查结果意见表》、取证材料登记表及相关取证材料,并由设区市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附件:1.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略)
   2.监督检查结果意见表(略)
   3.监督检查取证材料登记表(略)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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