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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3 生效日期: 2008-04-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为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的城乡规划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摆上日程,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全面建设法制政府和法制国家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该法不仅明确规定了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而且还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为实现城乡规划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极大地促进和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尽快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许可、实施监管工作纳入到《城乡规划法》的轨道上来。
  (二)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摆上重要日程。《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不仅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更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科学制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工作计划或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重点对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调查研究现行城乡建设中的行政行为,尽快出台适应《城乡规划法》要求的工作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三)全力提供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大监督执行力度。各级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执行《城乡规划法》的监督,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并立案问责。
  (五)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新闻媒体,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城乡规划法》培训、教育、普及和宣传活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明晰职能,健全机构,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六)理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将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将松北区、哈开发区规划分局移交市城乡规划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呼兰区、阿城区城乡规划部门在过渡期内维持现行体制不变,过渡期满后移交市城乡规划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过渡期内,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呼兰、阿城2区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为逐步按期实现过渡创造条件。
  (七)加强基层城乡规划部门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需要配备编制,确保城乡规划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城乡规划制定、规划行政许可、规划实施监管等行政职责。
  (八)理顺所属县(市)规划控制区的规划管理体制。本着既有利于实施监管,又便于实际操作的原则,决定将玉泉狩猎场、黑龙江北方森林动物园、西泉眼水库暂由阿城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达连河镇由依兰县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磨盘山水源地保护区委托五常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亚布力风景旅游度假区委托尚志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磨盘山水源地保护区、亚布力风景旅游度假区内重大规划项目须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备案。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与有关县(市)搞好衔接。
  四、认真清理与《城乡规划法》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文件,搞好立、改、废配套建设
  (九)深入开展专项清理与《城乡规划法》不相适应的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清理工作,对完全不符合《城乡规划法》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制度要立即废止;对个别条款与该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订;结合实际,及时建立健全新的与《城乡规划法》精神相一致的规章制度。一是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哈政发法字)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其正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具体的修改或废止意见,并说明理由,于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包括听取专家学者、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其他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清理。二是区、县(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发布的文件,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是乡镇政府及区、县(市)政府所属部门发布的文件,由区、县(市)政府组织清理。四是内部管理制度由各单位自行清理。
  (十)加强对立、改、废工作的指导。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的立、改、废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严格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切实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十一)依法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要认真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方针,在精心搞好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认真组织编制、审查、论证、公示、报批、公布等各项工作,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城乡规划部门共同办好《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后的协调落实工作,争取早日得到国家批复。
  (十二)认真组织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规划行政许可的办理,以经过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为了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实施各项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进行1次检查。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立即着手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已经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要抓紧履行程序;已经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城乡建设实际需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完善。
  (十三)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政府授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审议相关城乡规划;审议通过的,报市政府批复施行。
  六、抓紧完善规划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十四)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办理程序。各级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要对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修改、补充、完善现行城乡规划办理程序,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2007年12月31日前未做出规划用地行政许可的项目,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对已经做出规划用地行政许可的项目,将按照原有的法规、规定继续办理。
  七、认真履行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五)加强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主动、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下级机关要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城乡规划工作的情况,接受上级机关的层级监督;上级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机关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向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派驻专、兼职结合的执法监督员,做好日常工作的监管。
  (十六)加大依法追究力度。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要履行责令纠正或直接纠正的职责。下级机关接到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直接纠正的指令,要立即执行,不得推诿拖延。对于重大违法案件,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必须依法办理,不得隐瞒包庇。
  (十七)明确违法建设处罚职责。市政府责成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处罚职责。其中,未按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行使处罚职责(包括强制拆除,下同)。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城区范围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职责;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罚职责。在认真履行对城乡规划实施行为监管职责的同时,市城乡规划部门要牵头抓好城乡建设项目联合执法工作,代表市政府组织、协调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严格管理和处罚。各县(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
  (十八)规范强制拆除操作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城乡规划法》授予的强制拆除职责,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实施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强制拆除操作规范,并加强对其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纠正。
  (十九)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管理中,应积极鼓励公众参与,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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