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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救灾款等专项资金进行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2 生效日期: 2008-04-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鞍财社[2008]7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救灾款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救灾款等专项资金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及对象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资金使用单位。
  二、检查范围
  一是城市(六城区)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包括: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二是农村(含涉农城区)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奖金;包括:市财政下拨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三是救灾款;四是市财政局下达给各县(市)区用于农村敬老院发行等民政专项资金。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各县(市)区是否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配套医疗救助资金;二是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行为;三是市财政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有无结余,结余是否结转下年使用,有无将结余医疗救助资金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现象;四是救灾款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发放的灾民口粮是否经过政府采购;五是市财政下达的民政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资金归还原渠道,对情节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2.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使专项资金的支付更加规范,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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