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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1 生效日期: 2008-04-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鞍民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确保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充分发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困难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台安县、岫岩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000元;海城市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1100元;千山区、铁东区、立山区、高新区、千山风景区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1200元。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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