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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 2008-03-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8]1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08年起,全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具体意见如下:
  一、代征范围
  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二、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
  (一)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范围: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缴纳比例。缴费单位分别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三、征收管理
  (一)地税机关原则上对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确有需要实行集中征收的,由省总工会与省地税局商定。
  (二)各级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地税机关按同级总工会下达的征收计划足额征收、及时解缴。各级总工会的财务部门与各级地税机关的社保(规费)部门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具体代征工作。
  (三)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工会规定的征期征收。各市、县总工会应于征期前10日,将已审定的征收计划明细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送达同级地税机关(市属各区地税机关的征收计划由市级地税机关统一审核后下达)。
  (四)负责代征的地税机关将收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直接缴入各级总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票据统一使用全国总工会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分别由各级总工会提供,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用、保管及缴销。
  (六)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由各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各级地税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工作,随时掌握各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比例及数额等基本数据,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征收催缴工作。地税机关要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纳入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范围,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双方要对每个征期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级总工会和地税机关对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压库、混库。
  (八)各级总工会和地税机关不得擅自减免工会经费。缴纳工会经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出申请并作出补缴计划,分别报当地总工会和地税机关经过审核同意后方可缓交。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分别报上级机关解决。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当地总工会核销后函告地税机关。
  四、代征管理费
  (一)市级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征管理费,按季支付市属各区级地税机关;县级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征管理费,按季支付给同级地税机关。代征陈欠按15%提取管理费。代征工作有特殊难度、经费不足、需要提高代征管理费比例的地区,当地总工会和地税机关协商一致后报上级机关批准。代征管理费主要用于代征工作的征收管理、设备购置及维护费、奖励等相关支出。地税机关要对代征管理费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提取的代征管理费列入各级总工会经费支出预算,在“工会业务费-专项业务费”科目下列支。
黑龙江省总工会
黑龙江省地税局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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