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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30 生效日期: 2008-03-3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8]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已经第四届省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
  为保证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的具体指标和指标的赋分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评审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
  2.名词解释
  省级自然保护区--在本省境内具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由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及其生境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海洋与海岸生态系统类型、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和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以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地质遗迹类型和古生物遗迹类型。
  3.申报与评审
  3.1 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商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3.2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建立。
  3.3 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3.3.1 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3.3.2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3.3.3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含全岛1:100万或市县区域1:20万的交通位置图);
  3.3.4 自然保护区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自然生态系统或野生生物、自然遗迹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1:1万~1:5万图件资料;
  3.3.5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
  3.3.6 拟新建立、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意见;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
  3.3.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4 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5人或7人组成,与申报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专业性质相关的专家应当占评审专家组成员的80%。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拟建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及主要保护对象,提出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名单,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
  3.5 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采用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及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会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组通过对拟建保护区实地考察和审阅申报材料,根据各位专家填写的自然保护区申报评审表,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
  4.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具备的条件
  4.1 省级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1.1 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4.1.2 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为或属仅有的生物群落或生境类型;
  4.1.3 生态系统被认为本省所属生物气候带中具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4.1.4 生态系统保持较好的自然性,虽曾遭到人为干扰,但破坏程度较轻,尚可恢复到原有的自然状态。
  4.1.5 生态系统完整或基本完整,保护区的面积基本上尚能维持其完整性。
  4.1.6 生态系统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但对促进本省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如对保护自然资源、保持水土和改善环境有重要意义的自然保护区。
  4.2 省级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2.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主要分布区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及繁殖地;或辖区内或所属生物地理省中较著名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或国内野生生物物种模式标本集中产地;或辖区内、外重要野生经济动、植物或重要驯化物种亲缘种的产地。
  4.2.2 生境维持在较好的自然状态,受人为影响较小。
  4.2.3 其保护区面积要求能够维持保护物种种群的生存和繁衍。
  4.3 省级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3.1 在本辖区内、外同类自然遗迹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4.3.2 在国内稀有,在本辖区仅有;
  4.3.3 尚保持较好的自然性,受人为破坏较小;
  4.3.4 基本保持完整,保护区面积尚能保持其完整性。
  5.评审指标
  5.1 申报拟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前期基础工作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分为不同的具体指标。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评审指标总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分项评审指标得分不出现0分时,具有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条件;评审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时,或分项评审指标得分出现0分时,均具有否决意义。
  5.2 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前期基础工作和保护管理基础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前期基础工作的得分占总评审分的70%,保护管理基础得分占总评审分的30%。四个组成部分评审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分项评审指标得分出现0分时,同样具有否决意义。
  保护管理基础由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建设管理条件两部分组成,作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用,总分为100分。
  6.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6.1 自然属性(60分)
  6.1.1 典型性(15分)
  a、属本省同类型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典型代表。(15分)
  b、属本省的很好代表。(12分)
  c、属本省的较好代表。(9分)
  d、代表性一般。(0分)
  6.1.2 脆弱性(15分)
  a、地理分布狭窄、破坏后极难恢复。(15分)
  b、地理分布较狭窄、破坏后较难恢复。(12分)
  c、地理分布比较狭窄、但破坏后恢复的难度不大。(9分)
  d、地理分布较普遍,破坏后容易恢复。(0分)
  6.1.3 多样性(10分)
  a、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极为复杂,类型复杂多样;物种相对丰度极高。(10分)
  b、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复杂,类型比较丰富;物种相对丰度较高。(8分)
  c、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简单,类型较少;但物种相对丰度较高。(6分)
  d、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简单,类型单一;物种相对丰度较低。(0分)
  6.1.4 稀有性(10分)
  a、属国内珍稀或濒危、残遗类型。(10分)
  b、属省内珍稀或濒危、残遗类型。(8分)
  c、在省内分布较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6分)
  d、在省内分布比较普遍。(0分)
  6.1.5 自然性(10分)
  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保护区内无居民。(10分)
  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且核心区内无居民。(8分)
  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干扰,核心区内有少量居民分布,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6分)
  d、人为干扰非常明显,且核心区受到人为破坏。(0分)
  6.2 可保护属性(30分)
  6.2.1 面积适宜性(12分)
  a、面积足以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5%以上。(12分)
  b、面积基本满足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5-30%。(9分)
  c、面积尚可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0-25%;核心区面积以岛屿状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7分)
  d、面积不能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且不能满足c款有关条件的自然保护区。(0分)
  6.2.2 科学价值(10分)
  a、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10分)
  b、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8分)
  c、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6分)
  d、在生态、遗传等方面没有研究价值。(0分)
  6.2.3 经济和社会价值(8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8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6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4分)
  6.3 前期基础工作(10分)
  6.3.1 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6.3.2 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5分)
  b、完成多学科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特征,完成了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3分)
  d、开展科学考察,编制总体规划和考察报告,但选择主要保护对象依据不足,不明确,研究不深入。(1分)
  e、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7.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7.1 自然属性(70分)
  7.1.1 物种珍稀濒危性(30分)
  a、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一类重点保护物种。(30分)
  b、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二类重点保护物种。(24分)
  c、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三类重点保护植物、省重点保护物种或三有名录保护的动物,或虽未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确实属于我国特有的濒危物种。(18分)
  d、主要保护物种未列为省以上重点保护物种,但属珍稀或地方特有种。(15分)
  e、主要保护物种为普遍常见物种。(5分)
  7.1.2 物种代表性(10分)
  a、区系和分类学上具有全国性代表意义。(10分)
  b、区系和分类学上具有全省性代表意义。(8分)
  c、区系和分类学上在省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6分)
  d、区系和分类学不具有代表意义。(0分)
  7.1.3 繁衍能力(10分)
  a、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具有合理的种群结构,能保证物种的正常繁衍。(10分)
  b、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单一,数量较少,但具备繁衍的能力。(8分)
  c、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不合理,数量少,不具备繁衍的能力,或为偶见种。(6分)
  d、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不合理,数量极少,在样方面积内仅为偶见种。(0分)
  7.1.4 生境重要性(10分)
  a、省唯一的极重要生境。(10分)
  b、省内极为重要生境之一。(8分)
  c、国内重要生境之一。(6分)
  d、普通生境(0分)。
  7.1.5 生境自然性(10分)
  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10分)
  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8分)
  c、受到明显的人为干扰,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6分)
  d、受到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0分)
  7.2 可保护属性(20分)
  7.2.1 面积适宜性(8分)
  a、面积足以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5%。(8分)
  b、面积基本能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0%。(6分)
  c、面积尚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5%。(5分)
  d、面积不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且不能满足c有关条件的自然保护区。(0分)
  7.2.2 科学价值(8分)
  a、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8分)
  b、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6分)
  c、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3分)
  7.2.3 经济和社会价值(4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4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3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1分)
  7.3 前期基础工作(10分)
  7.3.1 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7.3.2 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5分)
  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3分)
  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8.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8.1 自然属性(60分)
  8.1.1 典型性(20分)
  a、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20分)
  b、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性对比意义。(16分)
  c、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地学意义。(12分)
  d、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属国内常见。(10分)
  e、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较为普通。(0分)
  8.1.2 稀有性(10分)
  a、属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遗迹。(10分)
  b、属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遗迹。(8分)
  c、属全国少有的遗迹。(6分)
  d、在国内外均不具特殊性的普通遗迹。(0分)
  8.1.3 自然性(15分)
  a、基本保持自然状态,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之遗迹。(15分)
  b、虽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破坏,但影响程度很低或稍加人工整理可恢复原有面貌之遗迹。(12分)
  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破坏,但经人工整理后仍有较大保护价值之遗迹。(9分)
  d、人为破坏严重,极难恢复之遗迹。(0分)
  8.1.4 系统性和完整性(10分)
  a、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系统而完整,内容丰富多样。(10分)
  b、遗迹的形成过程的表观现象保存比较系统、完整,内容较多样。(8分)
  c、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不够系统、完整,但基本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主要特征。(6分)
  d、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较少,内容单一,不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基本特征。(0分)
  8.2 可保护属性(30分)
  8.2.1 面积适宜性(10分)
  a、面积足以有效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40%。(10分)
  b、面积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0%。(8分)
  c、面积基本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0%,但能有效保护遗迹的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6分)
  d、面积不能达到遗迹保护的最低需求,内部功能分区无法满足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0分)
  8.2.2 科学价值(15分)
  a、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15分)
  b、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12分)
  c、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一般的科学价值。(9分)
  d、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不具有科学价值。(6分)
  8.2.3 经济和社会价值(5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5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较有大意义。(4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3分)
  d、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没有意义。(1分)
  8.3 前期基础工作(10分)
  8.3.1 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8.3.2 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5分)
  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3分)
  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9.保护管理基础(100分)
  9.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60分)
  a、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管理人员纳入事业编制(须附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中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占总管理人员的比例≥40%。(60分)
  b、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管理人员纳入事业编制(须附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中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占总管理人员的比例≥25%。(48分)
  c、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须附文件复印件),但管理人员没有纳入事业编制;保护区巡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人员数量尚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36分)
  d、管理机构尚未取得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但现阶段设有临时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护区巡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24分)
  e、没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而管理目标不明确、不合理,只能维持一般的巡护工作。(10分)
  f、没有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但管理人员由其他管理人员兼职。(5分)
  9.2 建设管理条件(40分)
  a、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档案资料房等设施,巡护日记资料齐全,资源、资料档案归档,设有专人管理。(40分)
  b、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档案资料房等设施,巡护日记资料齐全,资源、资料档案归档管理。(32分)
  c、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巡护日记有记录,但资料不齐全。(24分)
  d、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等设施,不能满足一般管理工作的需求。(10分)
  e、不具有或基本上不具有基础设施,不能开展有效的管理工作(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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