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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调整后的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7 生效日期: 2008-03-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黑粮农字[2008]40号
近日,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农发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三省粳稻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8]55号),对我省水稻最低收购价价格和收购政策执行截止期进行了调整,中储粮黑龙江公司下发了《关于调整水稻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紧急通知》(中储粮黑[2008]64号),对水稻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和工作要求作了具体明确。为保证新调整的有关政策切实得到落实,做好政策调整后的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的有关政策。
  (1)收购价格:黑龙江省水稻最低收购价由每市斤0.75元提高为每市斤0.77元(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2)执行时间:自2008年3月21日起执行,收购截止期由2008年3月31日延长至2008年4月30日。
  二、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水稻最低收购价新调整的有关政策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及有效宣传形式抓好宣传工作,使卖粮农民了解政策、用好政策,提高对国家惠农政策的认识。同时,还要高度关注前期已交售水稻农民的反映,及时做好耐心细致解释工作,把好事办好。
  三、及时掌握收购情况,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各库点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进度、执行政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组织指导承担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政策,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维护好国家、农民及企业的利益,把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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