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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6 生效日期: 2008-03-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安监办发[2008]15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2007年,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部署,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23起,死亡28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下降9.68%。死亡人数连续三年保持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态势。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属,2008年将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全省小型矿山偏多,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突出等问题,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1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紧紧围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突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狠抓安全基础管理,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严格安全准入,控制新建矿山规模,依法吊销不具备安全条件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分级监管监控。
  (三)进一步加大中深孔爆破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全省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有效解决部分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备不连续运转、井下空气质量达不到规程要求的问题。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全年开展集中性的专业执法检查3次。
  (六)控制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全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不突破全年控制指标,较大以上事故同比下降50%。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矿山的专项整治。2008年,省安全监管局将哈尔滨、佳木斯、黑河、伊春市确定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监控和督导地区,加大整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要求,落实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工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有效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问题,整合规模小,达不到安全距离的矿山,严肃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和整合条件的非煤矿山,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三)坚决淘汰一批矿山,控制和减少总量。通过安全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对相关证照过期失效、不参加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不按照设计开采、取证后放松管理、安全条件下降以及列入国土资源部门资源整合范围和不批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一律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复查发生过伤亡事故矿山的安全条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整改不合格、危及安全生产的也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依法予以淘汰和关闭。
  (四)进一步推进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杜绝和减少新的隐患发生。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和重大隐患登记备案制,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实行分级监管、监控。重点做好地下矿山大面积采空区、有突涌水可能的矿井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失稳的整改,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整治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实行跟踪督办,逐项整改消号。
  (五)继续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在露天矿山强制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新建采石矿山不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一律不批准建设。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采石矿山尚未实行中深孔爆破技术的,一律不批准延续。继续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有效解决部分矿山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备不连续运转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所有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井下空气质量监测制度,配备并正确使用测风仪、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等设备。
  (六)继续深入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按照《黑龙江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一是将四级以上尾矿库和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下游有居民、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重点,及时排查整治重大隐患。二是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存在较大隐患又暂时不能治理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止使用等整顿措施,限期整治。三是对非法、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坚决关闭,依法严惩。四是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省发改委筛选尾矿库改造项目,争取国家资金立项。
  (七)从严执行事故单位停产整顿制度。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所在地市主管非煤矿山安全的局长和相关企业必须到省局汇报,事故单位在停产整顿后,必须由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评价合格并经专家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地组织召开现场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非煤矿山小型、个体居多,安全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等现状,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克服松懈厌战情绪,结合实际对专项整治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部署。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确定辖区内专项整治重点矿区和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二)深入企业,强化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地区和重点整治矿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和矿山企业,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省局将适时组织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开展互检工作。
  (三)总结经验,推进工作。各地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推荐县(市、区)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先进典型,做好全年工作总结。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要在4月上旬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省局,于11月末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局。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87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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