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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5 生效日期: 2008-03-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
  (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根据重庆实际情况,经测算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三、执行时间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仍执行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过渡期,在该期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可采用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也可采用“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有关规定。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部颁96)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交局(1996)1025号)同时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函告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南岸区南坪南兴路58号;邮政编码:400060)。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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