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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自治区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5 生效日期: 2008-03-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新国土资发[2008]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及米东区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积极做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学习与宣传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16号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来。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时间要求,认真按时完成1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地要结合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学习宣传活动,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计划,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意义,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宏观调控和整体控制职能,积极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审核制度,加强与农业、建设、水利、畜牧、林业、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已经批准实施,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划提出修改建议,对相关规划在报批与修编时,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模和安排提出审查意见,实现相关规划的土地利用指标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通过建设用地预审,不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不予批准建设用地。对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程序和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报批。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要编制未利用地专项规划,引导和鼓励建设项目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开展自治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对超计划批地或超计划用地严重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后供地率较低的、耕地减少过快的、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地方,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调整各地土地利用有关指标。
  三、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在国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颁布实施后,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掌握当地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状况,明确低效利用与空闲、闲置土地的土地利用方向,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的要求,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清理工作,5月底前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将闲置土地清理和闲置土地收回、清退、征收闲置费等查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做好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在国土资源部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标准出台后,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国家级与自治区级开发区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各地应在2008年11月底前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家级开发区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自治区级开发区评估结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公示。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审核公告后的开发区,确需扩区和升级的,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进行扩区或升级,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强化对城市分批次用地中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审查,严格区分居住用地的使用方向,优先批准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项目土地供应,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审批。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管理与合同履行管理,在出让合同中要对开发建设时间、投资规模、容积率等指标和土地闲置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防止土地闲置和防范开发企业囤积或圈占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水平。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08年11月底前将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严把用地审批闸门。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坚决不予批准,对于超出用地定额标准的项目用地面积一律核减。对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项目要依法按程序报批,严格审查用地规模,对擅自供应土地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对批而不用、批多少用等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坚决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1号)等法规,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
  五、加快配套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和监管体系。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要组织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水利、环保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2008年5月底前,所有市、县(市)全部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所有划拨土地、出让土地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当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划拨土地供地情况、土地出让公告等内容进行公示,供地后还要将划拨土地决定书有关事项、出让土地供应结果公告都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安全公布。2008年5月底前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将开通运行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未能按时开通运行的市、县(市)将予以通报。
  认真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督,保持高压态势,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保障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经验,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08年5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适当时候就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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