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4 生效日期: 2008-03-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黑教安[2008]62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中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部分学校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带来很大影响,也给事主家庭带来极大悲痛。学生实习是教学工作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实习内容必须按照教学计划执行。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选派有责任心的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学生实习开始之前,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向学生宣讲实习过程中各项安全规定,并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协议。不得放任学生自行进行实习。
  二、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有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实习劳动。实习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技能和从业能力的提高。
  三、学生实习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严格、经营规范、生产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四、学校必须与实习合作单位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确保学生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两日,并保证学生获得合理的报酬。
  五、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前,必须在学生实习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考察和选择学生将进入的劳动场所和生活环境。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