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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1 生效日期: 2008-03-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大安监发[2008]90号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以下简称《通知》,市财政局、安监局已于2007年1月8日以大财企[2007]39号文联合转发)精神,做好我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工作,现结合省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重要意义。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等高危行业,全面建立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抓好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区(市县)安监局要尽快将《通知》传达到乡镇和辖区内有关企业,使有关执法人员和企业尽快熟悉安全费用制度,督促企业尽快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各级安监部门要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企业是否按标准提取、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末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已按照《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4]713号)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提取标准如果低于《通知》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如果高于《通知》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仍参照《辽宁省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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