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1 生效日期: 2008-03-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发布文号:
各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科技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发挥科技进步对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增强农业综合开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发(2006)13号),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是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为提高土地治理项目效益,促进项目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每年在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用于项目区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的资金。
  第三条 为保证项目区科技推广任务的完成,以省为单位每年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总额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总额的8%,其中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不超过当年全省科技推广费总额的30%;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不低于当年全省科技推广费总额的70%。项目区当年没有具体推广内容或没有具备条件的科技推广服务单位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科技推广费。
  第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安排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
  (二)集中投入,突出解决项目区关键技术和品种推广。
  (三)注重普及应用,扶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新品种和综合配套技术推广。
  (四)发展本地优势农产品主导产业新品种和综合配套种植技术推广。
  (五)服务项目区广大农民群众。
  (六)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
第二章 科技推广经费扶持的内容
  第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扶持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且应投资少、见效快、适用范围广。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扶持的基本内容:
  (一)粮、棉、油、蔬菜、经济林果、花卉苗木、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技术;
  (二)测土配方等科学施肥技术;
  (三)高效栽培技术;
  (四)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技术;
  (五)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技术;
  (六)节水农业技术;
  (七)生态农业技术;
  (八)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先进生产设备、设施与技术。
  第七条 科技推广经费安排项目要遵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集中连片的原则。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一般示范推广面积不低于2000亩,特色蔬菜等其它经济作物不低于200亩。
  第八条 优先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推广先进、适用、成熟的综合配套、集成技术。
第三章 科技推广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科技推广经费主要用于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环节中发生的生产资料费、培训费、检测化验费、小型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劳务费等。
  (一)生产资料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低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30%,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用于建设示范田块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薄膜的补助;
  2.用于科技推广单位在项目区内直接建设的示范方占(租)用耕地的青苗补助等;
  3.用于项目区内较大面积推广种植新品种的种子、种苗补助。
  (二)培训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低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20%,主要用于培训项目区农民或县、乡级农技人员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制作相关音像制品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及必要的食宿费。
  (三)检测化验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5%,主要用于测土配方施肥中土样采集、化验分析、数据处理、印制配方施肥材料等。
  (四)小型仪器设备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5%,主要用于购买或租赁推广工作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
  (五)差旅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20%,主要用于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六)劳务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20%,主要用于推广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雇佣人工费(含聘请乡镇农技人员参与技术推广的费用)。
  第十条 科技推广经费不得用于:
  (一)各级农发办事机构的事业费支出;
  (二)科技成果转让费、购买专利费;
  (三)推广多年生林果、畜牧水产养殖品种和技术的费用;
  (四)进行基础性农业科学研究以及非成熟品种、技术的试验费用;
  (五)示范田块基础设施、大棚设施等建设费用;
  (六)农民接受培训的误工费;
  (七)其他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科技推广经费有关开支标准。
  (一)有关生产资料按当时市场价格和省有关行业补助标准执行。
  (二)培训费支出中,支付专家讲课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件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原则控制在10000元以内。
  (四)差旅费中,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交通费、及食宿补助、蹲点补助的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务费中,雇佣人工费根据劳动时间、强度和技术含量,每人每天补助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
  第十二条 科技推广经费使用单位是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业科技推广示范户。
  (一)省级集中的科技推广经费,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在省及省以上的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中择优选择。主要用于承担单位的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科技推广工作,工作重点是培训县乡农技推广人员、建立示范田块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经费,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在市、县两级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中择优选择。主要用于承担单位的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培训农民,推动良种、良法进村入户。
  (三)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选择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其通过各种形式向项目区内成员农户开展科技推广服务。
  (四)对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农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视示范户联系的农户数、生产资料当时的价格等情况而定,采取单项补贴或分项补贴的办法。
第四章 科技推广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推广项目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最终审定。
  第十四条 省级集中的科技推广经费,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十五条 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经费,由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省、市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十六条 省级集中的科技推广经费,每年由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乡镇或项目建设主体)根据省级农业推广部门和科研院所提供主推品种和技术指南,提出项目区的品种、技术推广需求,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筛选汇总,初步确定当年需推广的项目,并邀请相关科研院所及农业推广部门参加项目竞争立项。在组织专家评审后,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研究确定推广项目和承担单位,并报国家农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十七条 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经费,由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区品种、技术推广的需求,采取竞争的办法,确定推广的项目和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汇总到本县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中,随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初审,并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十八条 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经费中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财政投资额度为15万元左右。
  第十九条 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经费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财政投资额度为5万元左右。
  第二十条 科技推广项目应在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中,用单独的文字和表格加以说明,列出推广内容、地点、实施单位和资金额度。
  第二十一条 科技推广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县农业资源开发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制订具体的推广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科技推广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具体推广实施方案确定后,科技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县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签订技术推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考核办法。同级财政部门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 对具体推广内容和推广合同需跨年度完成的,当年未支出的科技推广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科技推广经费使用实行报账制。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经费,委托科研院所财务部门报账。科研院所的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支出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审核票据、凭证是否合法。同级财政部门不定期核查。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经费,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实行专页记载,专项明细核算。
  第二十五条 科技推广项目的承担单位(部门)报账时,须根据服务内容提供相应合法票据及相关原始资料。首次申请报账时,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与县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服务协议)。
  (一)生产资料费、检测化验费、小型仪器设备费报账须提供的资料:生产资料、仪器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科研单位提供服务收费的原始合法票据以及支出明细表;提供试验、示范、良种推广的服务内容、相关服务协议以及合法票据等。发放的种子、种苗等生产资料的名称、数量、发放日期,发放人、领取人的签字材料。
  (二)培训费报账应提供资料:培训会议通知、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名单(或收取的培训券)、培训支出明细、培训地点出具的合法票据等。
  (三)差旅费:凭交通、住宿费发票报账。
  (四)劳务费报账应提供资料:劳务提供者的签收单,专家咨询费提供专家签名单(附证明人签字)。
  项目完成,最后一次申请报账(资金量控制在全部项目资金的10%左右),须提供负责相应项目验收的开发、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考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推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搞好对资金的审计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期原则为一年,项目实施结束后,科技推广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因不可抗力影响项目的实施,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限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随项目下达各县的科技推广经费安排的项目由市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进行抽验。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经费安排的项目,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或委托市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科技推广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不予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任务低于80%,或关键指标未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项目经费存在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四)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一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科技推广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